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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鲁安字(2020)10号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7日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鲁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指导、协调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第四条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和法治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考核。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査(以下简称“三同时”)。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相关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八)加强工作配合,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部门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
(九)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重点培训优秀年轻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等,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先进典型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公益宣传。
(三)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应对,审核把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第七条 县发改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县级专项规划,做好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合联合奖惩系统,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能源行业(不含煤炭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五)电力安全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教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体系统、直属学校、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地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指导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县工信局工作职责(包含县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行业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船舶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三)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四)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五)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合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支持安全生产领城科技攻关,加强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研投入主体。
(八)落实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城重大研究成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第十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防火工作。
(五)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有关政策标准。
(二)贯彻落实相关行业安全规范,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烈士陵园除外)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解释有关县政府规章。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落实部门普法责任。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三)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监管。
(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四)督促所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规划。
(五)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表彰奖励的安全生产方面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三)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四)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习政策。
(六)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对按规定关闭、取缔的矿井,依法向上级部门申报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三)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安全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进行监管。依法组织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三)监管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四)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寄递物流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行业、领域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上交通运输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码头、渡口)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处理;指导营运船舶船员和地方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内河航标、内河航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内河水路与港口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非法违法运输等营运行为;指导查处营运船舶超载运输,指导或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和船舶非法营运行为。
(六)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发证、管理工作。
(七)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等。
(二)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自供区电网安全监管。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
(四)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县河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五)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道堤防、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六)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等。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船、渔业船员、渔港及渔港水域等实施监管,按职责承担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农药使用环节安全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畜禽屠宰、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县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商贸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管;对二手汽车流通行业加强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合作项目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组织制定落实有关政策、规划等。
(二)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安全制度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行舆论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监督检查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安全监管。指导景区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景区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
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卫健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安全监管。
(三)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十四条 县应急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二)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三)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
(四)制定实施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査及专项督査、整治等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编制鲁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强化预案衔接,开展应急演练。
(七)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监督检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监督操作资格考核。
(九)负责监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十)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推广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科研,推广应用技术成果。
(四)负责保障劳动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粮油收储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以及县级物资储备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管国有林场林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督促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巡护检査、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强化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工作职责。
负责户外广告建设、安装、维护、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负责城市环卫、垃圾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武装部工作职责。
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支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涉军事项的协调、报批。
第三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
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检查考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等。
(三)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产品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四)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较大以上灾害事故等应急救援。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配齐装备器材。
第三十一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反映劳动者诉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制度等。
(三)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士活动、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査,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参与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组织全县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妇联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家庭”“和睦家庭”创建,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意识。维护女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供销社工作职责。
负责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提供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信息。提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合。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组织制定实施防雷安全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三)审批监督管理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条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所属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以及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融媒体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安全制度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行與论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邮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邮政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四十条 平顶山银保监分局鲁山监管站工作职责。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情况。指导保险业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鲁山火车站工作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设施装备运行安全、职工劳动安全管理。
(二)负责管辖铁路客货运输经营、公益运输、重点运输、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安全管理。
(三)负责管辖铁路专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所属道口安全管理,落实监管措施,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