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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责任清单事项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调整意见

行政许可

共12


1


采矿权登记

保留

2


县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审批

保留

3


临时用地审批

保留

4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审批

保留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保留

6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保留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保留

8


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保留

9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保留

10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保留

11


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新增

12


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农转用审批

新增





行政处罚

共68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2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3


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保留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保留

5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保留

7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8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亍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保留

9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10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11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保留

1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

保留

13


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保留

14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保留

15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保留

16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保留

17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的擅自开采国家、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保留

18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保留

19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20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保留

21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保留

22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保留

23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保留

24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保留

25


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保留

26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保留

27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保留

28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保留

29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政处罚

保留

30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保留

31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保留

32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保留

33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保留

34


未经批难,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行政处罚

保留

35


不按规定闭坑的行政处罚

保留

36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政处罚

保留

37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保留

38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保留

39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保留

4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保留

41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保留

42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保留

43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保留

44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察活动的;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保留

45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保留

46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保留

47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保留

48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保留

49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保留

50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保留

51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保留

52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保留

53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保留

54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保留

55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保留

56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保留

57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保留

58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保留

59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保留

60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保留

61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处罚

保留

62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开发、利用、复制或者转借汇交的测绘成果的处罚

保留

63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行为造成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利用目的和范围的;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的;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未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利用目的实现后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任务完成后,未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处罚

保留

6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处罚

保留

65

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保留

66

行政处罚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保留

6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保留

6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保留

行政强制

共1项


1


加处罚款(执行)

保留

行政征收

共1项


1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保留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检查

共10项


1


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原始单据、票证、会计账目及其他资料

保留

2


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保留

3


探矿权年检

保留

4


采矿权年检

保留

5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保留

6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进行下列检查:1.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2.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3.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5.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保留

7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留

8


对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保留

9


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保留

10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保留

行政确认

共5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保留

2


出让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保留

3


土地确权

保留

4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保留

5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新增

其他职权

共24项


1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县级发证)

保留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保留

3


乡镇批次农用地转用

保留

4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

保留

5


对采矿权人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及备案

保留

6


农用地转用并征收审核

保留

7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核

保留

8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保留

9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保留

10


地质资料汇交

保留

11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前审查

保留

12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

保留

13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保留

14


测量标志保护、检查、维护

保留

15


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保留

16


测绘成果汇交

保留

17


基础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保留

18


行政奖励

保留

19


测绘任务备案

保留

20


测绘作业证管理

保留

21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保留

22


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考核

保留

23


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

保留

24


测绘资质管理

保留

25


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含四百公顷)六百公顷以下(不含六百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查。

新增

26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

新增

27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

新增

28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

新增

29


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奖励

新增

30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新增

31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新增

合计:1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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