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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46/202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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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32号
鲁环罚决字[2021]第032号
当事人:鲁山县三合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10423MA9G36C31J
住 所:鲁山县下汤镇林楼村林楼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钱三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存栏50000只蛋鸭养殖项目发改委项目备案地址是,鲁山县下汤镇林楼村林楼产业园1号,实际建设地址是库区乡纸坊村和下汤镇红义岭村交界处,与发改委备案地址不符,经核实,两处相距40余里。备案显示,养殖规模是年存栏50000只蛋鸭,经核对实际为,年存栏80000只蛋鸭,项目建设地点和养殖规模均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项目于2020年5月开始建设,2021年5月5月1日投入使用,2020年12月12月14日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网上备案,备案表显示:建设地点鲁山县下汤镇林楼村林楼产业园1号,养殖规模年存栏50000只蛋鸭。备案不属实,未重新备案。2021年10月10日,我局想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2021]2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五日内重新备案。2021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督查,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发改委备案及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现场检查时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3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2,你单位属于备案不属实,裁量等级5,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超过6个月并且1年以内裁量等级3,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裁量计算和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备案不属实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32500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鲁山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