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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31号
鲁环罚决字[2021]第031号
鲁山县通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1760557E
住 所:鲁山县鲁阳镇老城大街东关转盘西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0年8月3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加油站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治理系统不正常使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1月2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我局下发了《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问题线索移交通知》(附检测报告),要求依法处理。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14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违法行为已纠正。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移交通知》、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H/YQHSBG/202000618)、监督性检查表及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2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2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2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当年度初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理,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7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