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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司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

 【机构简介】

一、办公地点:鲁山县鲁平大道西段综合司法大楼六楼

二、办公时间:行政机关正常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三、办公电话: 0375--5052526

【主要职能】

(一)鲁山县司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二)中共鲁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鲁山县司法局,接受中共鲁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县委依法治县办日常事务。鲁山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依法治县办的统筹协调。

(三)职能转变。加强对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统筹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督导落实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合法性审查;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创建和人民参与法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和推进工作。

(四)鲁山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指导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负责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4.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5.承担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推进全县法律顾问工作。

6.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7.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9.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建设等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人:张    15938931968

(二)行财装备股

负责人:张璐瑜  13937552078

(三)社区矫正

负责人:王文海 13592165790

(四)行政审批中心

负责人:李小凯 13949460088

(五)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规划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县级法律援助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负责人:苏重阳 13639800118

(六)政治部

负责人:娄新华 13733755777

 (七)政策法规室

负责人:张留志 13937500127

(八)法治调研督察室

负责人:徐亚利 13525354895

(九)行政执法监督室

负责人:王鹏辉 15516051705

 (十)普法办

负责人:刘宪辉 13721861350

(十一)律师股

负责人:王小玲 15993516161

(十二)基层股

负责人:赵   13937556188

 (十三) 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负责人:陈艳利 13937537446

(十四)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接收公安、检察院、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组织、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案件办理质量;组织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负责人:马喜阔 1563866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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