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2024〕11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4-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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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鲁山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压覆矿区征收补偿的决定
矿业权人:鲁山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半坡羊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GA3AW61。
法定代表人:陈明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因“焦唐高速”建设项目途经矿业权人鲁山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鲁山县梁洼镇半坡羊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需要压覆部分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2号)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区应当予以补偿。为配合该重点建设项目如期推进,使矿业权人得到合理补偿,经与矿业权人协商,同意委托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压覆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有争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委托或由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的规定,2024年6月3日,县政府组织平顶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鲁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属地政府工作人员、高速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对压覆矿区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矿业权人同意并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9家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作为评估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在上述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最终抽取的3家评估单位评估出的影响价值分别为:河南省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豫诚信矿权评字〔2024〕第038号)1738.50万元,陕西旺道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陕旺矿评字〔2024〕第1055号)3456.07万元,河南地源矿权评估有限公司(豫地评采报字〔2024〕第05号)3371.16万元。鉴于自2021年项目建设以来与矿业权人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的规定,为了国家发展和公共利益,平衡和兼顾矿权利益,县政府决定如下:
一、取中间的影响价值3371.16万元作为对鲁山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偿。
二、矿业权人应当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鲁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供银行账户,受领补偿金。如拒受领,依法将该款项提存至河南省鲁山县公证处。
矿业权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