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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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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鲁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3日


鲁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实干政府、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与相关副县长加强沟通协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做好县政府的日常工作,落实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县长交办的事项。

、县政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锚定全省“两个确保”奋斗目标和全市“四城四区”建设任务,聚焦生态文化美丽富强现代化新鲁山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基础、粮食生产、区位交通、人口规模和文化资源等优势,加快创新驱动步伐,深化改革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平安鲁山,维护国家安全。

、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鲁山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以便捷、高效、共享、优质为方向,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化解,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九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以及政府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政府批准。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对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解读由牵头的县政府部门具体负责。

三十一、积极回应关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应对和回应工作,严格按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通报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等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和12345民呼必应政务热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局为列席单位。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并作为第一议题;

(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安全生产重大要求,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为第二议题;

(三)讨论上级党委、政府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

(七)讨论通过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等事项;

(九)讨论通过人事任免事宜;

(十)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上级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十一)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及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常务会议、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及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四)研究决定副县长分管领域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问题;

(五)研究决定副县长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项目及拟定框架性协议;

(六)研究讨论经县长同意,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领导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梳理总结阶段性政府工作,谋划下阶段主要工作;

(二)研究明确当前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

(三)研究明确各副县长分管联系工作当前推进事宜;

(四)研究明确县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汇总后报县长确定。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均印发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紧要公务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县政府领导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须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不能参加副县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的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报告。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事先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办理。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县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县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鲁政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行文,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工作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四、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六十一、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形成切实可行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六十三、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不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则

 

六十四、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十五、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前发《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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