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2023〕35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3-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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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 工程鲁山县建设征迁移民安置自验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建设征迁移民安置自验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6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建设征迁移民安置自验工作方案
为确保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建设征迁自验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自验组织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建设征迁自验工作由鲁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建设征迁自验工作。
自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县政府代表担任。成员包括项目法人、县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和征迁群众代表。
二、验收目的、原则和依据
(一)验收目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
通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处理到位,移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二)验收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3.标准方法统一。
4.依法依规,结合实际。
(三)验收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
(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
(5)《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2.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4.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三、验收范围与内容
(一)验收范围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永久用地征用区、临时用地区。
(二)验收内容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的农村补偿、专业项目恢复、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征迁档案管理等。
四、验收条件与合格标准
(一)验收条件
1.征迁安置措施已落实。
2.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征地工作已完成。
4.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资金已按规定兑付完毕。
5.征迁资金财务决算编制已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过审计。
6.征迁资金审计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7.征迁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二)合格标准
1.农村征迁安置验收合格标准:
(1)征迁生产安置措施已落实,生产用地已按批准规划的标准落实,生产开发措施已落实。
(2)土地补偿补助费和村集体财产补偿费已全部兑付。
(3)个人补偿费已全部兑付到户。
(4)临时用地已复垦、通过评估和验收并完成移交。
2.专业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验收合格标准:
(1)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按批准的规划完成,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2)专项设施功能已恢复。
(3)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资金已全部到位。
(4)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程已按规定完成移交。
3.征迁资金使用管理验收合格标准:
(1)征迁资金已拨付到位。
(2)批准的补偿标准和投资概算得到严格执行。
(3)征迁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
(4)征迁资金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过审计。
(5)征迁资金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4.征迁档案管理验收合格标准:
(1)征迁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
(2)征迁档案资料已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3)征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五、自验程序
(一)自验工作主要程序
1.编制征迁安置自验工作方案。
2.成立征迁安置自验委员会。
3.根据验收内容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类别的验收工作组。
4.各验收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5.组织编制征迁安置自验报告。
6.召开征迁安置自验大会。
(二)自验大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1.宣布征迁安置自验委员会成员名单。
2.观看征迁安置情况声像资料。
3.听取征迁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4.听取征迁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5.听取征迁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6.听取各验收工作组的验收意见。
7.讨论通过征迁安置自验报告。
8.征迁安置自验委员会成员签字。
征迁安置自验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应在征迁安置验收报告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对征迁安置验收报告持不同意见的,应在征迁安置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其保留意见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对征迁安置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按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征迁安置验收组织单位。
(三)初验申请
在通过征迁安置自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政府将自验报告和初验申请提交征迁安置初验主持单位。
六、验收方法和评定
(一)验收方法
征迁安置自验要对征迁成安置完成果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规定。
(二)验收评定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鲁山县自验时,农村征迁安置、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和征迁档案管理等类别验收均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评定为合格;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七、自验监督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等有关规定,自验工作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八、自验工作时间安排
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自验。
九、自验工作地点
鲁山县马楼乡、辛集乡、张良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