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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0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的批示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有效遏制毁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快推进森林鲁山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森林资源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全县森林资源实现了稳步增长,森林覆盖率55.8%为县域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改善贫困群众增收等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数量增加,毁林挖沙、开矿等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林地仍有流失,盗伐林木现象仍未根除等,给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充分认识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感,努力把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突出重点,抓好各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落实

(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征用、占用林地报批审核和植被恢复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林地,对确需占用林地的项目,积极引导用地单位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依法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被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主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异地造林,保持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镇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加强林区巡护,开展源泉管理,切实承担起林地监管的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各级河长巡河制度,在河道周边林地内采挖、加工砂石资源应重点进行排监管。辖区内严禁利用土地整理项目,非法毁林开垦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各镇要立即行动起来,落实人员,夯实责任,制定措施,全面开展林地保护管理和清理工作,对辖区内占用林地项目(包括非法采石、开矿、取土、弃土、开垦等)进行排查清理,对已审批的认真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查看项目占地四至、面积、地类、位置、植被恢复等情况;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及超范围和移位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

1.坚持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县的“十五”期间年林木采伐限额48379立方米进行总量控制,依法审批,严禁突破。坚持林木凭证采伐、林木采伐许可公示制度,维护林木采伐秩序。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数量、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不得私自变更。切实转变监管方式,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采伐作业要以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对国有林,按照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严格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对利用外资所营造的林木,在申请采伐时实行“单报单批”制度。林木采挖按照规定纳入采伐管理,必须办理采伐(挖)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挖)林木。根据我县栎类林木资源现状,不再统一下达栎类林木采伐计划,对因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由林权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县林业部门,根据该乡镇栎类资源状况,依法审批。严格执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紧急通知》(豫林资〔2018209号)规定,按照主要树种采伐年龄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杨、柳、刺槐等树种为21年,栎类为51年;严禁采伐、采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和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域的林木及森林植物,特别是采集、采挖、移植杜鹃、兰花、树桩、树兜等野生植物。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深入持续推进登记、备案、挂牌保护等措施,禁止非法移栽或外运。

2.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分批将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管护范围。林业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区划界定,落实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管护责任,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管护,签订协议,管护补助资金执行“一卡通”发放,严禁截留挪用。

3.积极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实行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证办理程序,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尽量委托乡镇政府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发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审批便捷高效,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充分调动农民等森林经营者爱林、造林、护林积极性,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等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三)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强化检查监督

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严禁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要保护、培育、发展木材精、深加工业,提高木材附加值,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四)加强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进自然保护地建设,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认真执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许可、狩猎证、野生植物采集许可等制度,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市场、宾馆、酒楼、餐馆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各乡镇要落实专人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趋势,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全县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3.5‰。  各乡镇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适时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的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重点人群的管理,对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重点防范,对景区、寺庙等重点区域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做到防范于未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情,乡镇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妥善处置,并逐级归口上报火情,严禁瞒报、漏报和谎报。

(六)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县林业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林区巡护,开展源头治理,对乱砍滥伐滥挖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坏林地、湿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法打击,决不姑息。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营利性林木采伐及木材的运输、收购、销售和毁林采砂、采矿、烧木炭、粉木屑等经营活动,严肃查处。对在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耕地占补平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责任,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县乡联动,履职尽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是主要责任单位。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各乡镇要有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各林区村两委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森林资源管理,村民组要有护林员,形成县、乡、村、组四级护林网络。县、乡财政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治林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三)督促检查,及时整改。县政府督查室、县林业部门要组织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问效,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县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实行年度考核。对因部门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而出现森林资源管理混乱,发生较大毁坏林地、滥伐盗伐林木等涉林案件的乡镇和部门,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在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意见中涉及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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