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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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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9〕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3日
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根据平顶山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部署及《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鲁政〔2016〕52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鲁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鲁政办〔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决策部署,强化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
二、禁放范围
鲁山县沙河以北、振兴路以西、北环路以南、三里河以东范围内,在任何时间、地点,禁止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机关院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场所;
(六)各级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工作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深入开展。
(一)集中宣传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向社会发布《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大会,发动社会全体力量全方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宣传教育,并贯穿活动始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禁放区域内的露峰、琴台、鲁阳、汇源4个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组织足够力量巡查劝导,有效落实禁放措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行重点巡逻管控,严格查处违规燃放行为,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
(三)巩固长效阶段(2019年3月1日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部署要求,建立本辖区、本系统禁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结合日常社会管理、路面巡防等管控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四、职责分工
(一)露峰、琴台、鲁阳、汇源4个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一是迅速动员发动,组织村组、社区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的社区网格单元;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教育引导。二是深入广泛宣传,在规定的禁放区域以及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地、主要街道等地点广为张贴《通告》,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有红白大事的家庭,村组、街道干部要及时登门宣传,做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家喻户晓。三是开展不间断巡查,严格履行查处违规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职责,维护禁放工作管理秩序。对有燃放烟花爆竹苗头的住户,及时上门发放烟花爆竹禁放告知单,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四是组织对市民存放家中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收交,集中存放、安全处置。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实名举报并查实的给予奖励。
(二)县城南特色商业区、县产业聚集区:加大区域内企业的宣传,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环境攻坚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通告,宣传禁燃禁放法律法规,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例;印发宣传材料,利用娱乐活动走街串巷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和知晓度。
(四)县安监局:做好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禁放区域内流动摊点销售鞭炮、儿童玩具类烟花爆竹。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储存点,降低城乡接合部临时销售点的审批(坚持“总量控制,逐年削减”原则,严格按照禁放区域划定范围审批,逐年削减审批点,重点部位销售点要适当外延)。
(五)县公安局:对《通告》做好解释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整体推进,依法开展违规燃放、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执法查处。重点管控时段组织民警开展巡防巡查。
(六)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开展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强化对施工单位及店外经营摊点的教育引导,明令禁止施工单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店外摊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利用电子屏幕做好宣传工作。
(七)县环保局:实时监控、定期发布禁放区内各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对数据较高的点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八)县房管局: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加强居民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监管,在小区显要位置悬挂禁放标语,并逐户签订禁止燃放责任书;对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开展日常巡查管控,指导物业公司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发现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警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九)县教体局:强化在校师生的宣传,确保师生在校园内外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给广大学生和家长发一封信,教育学生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家长遵守禁放要求。
(十)县工商局:抓好私企及沿街门店经营户的禁放宣传教育,并利用门头LED屏、广告牌进行公益性宣传,逐户签订责任书。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强化对汽车站、公交车的管理,教育引导企业负责人及司机劝导乘车群众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对酒店的禁放宣传工作,责令酒店劝导就餐人员不得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广电局:通过专题宣传、播放滚动字幕、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宣传效果。
(十四)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通过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宣传教育、严格管控,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悬挂宣传横幅、标语,教育单位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倡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发挥党员干部、机关部门示范带头作用;对发现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纪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常抓不懈,确保我县社会公共安全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维持较高水平。
(二)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副县长曲延辉为组长,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责任到人,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注意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要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政府领导、各级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部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督查,县公安局、安监局、房管局、工商局、城管局及各乡镇对日常时段的违禁管控情况进行数据汇总,领导小组定期通报管控情况,对所属单位、所属村组街道、所属学校予以排名,并兑现奖惩,对违反禁放规定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于本月19日前书面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实时掌握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每月5日、20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果,2019年3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 件
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曲延辉(副县长)
副组长:华润和(县金融办主任)
贾建宏(县安监局局长)
张增强(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雷虹(县环保局局长)
姚 锦(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段海泉(县环境攻坚督查办主任)
杨国良(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永强(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孙自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杜江涛(县工商局副局长)
杨立新(县房管局副局长)
赵宗清(县教体局党组成员)
安广义(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于向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杨景麟(县广电局主任科员副局长)
陈锋涛(城南特色商业区党工委副主任)
邢首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建设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吕留记(露峰办事处副主任)
韩爱红(琴台办事处副主任)
郭亚武(鲁阳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郑更杰(汇源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段海泉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国良、王永强、孙自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面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