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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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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鲁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调整优化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定
第六条 根据区域位置、消费结构、人口密度、环境差异等因素,将鲁山县辖区划分为城区区域、乡镇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类布局区域,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定实行“距离限制+总量管理”组合模式。
第七条 鲁山县烟草专卖局在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基础上,以街道、乡镇和相对稳定、独立的区域为标准,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指导数(即“网格指导数”)。
第八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鲁山县辖区的市场单元和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以公众媒体平台发布为准),根据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指导数量。达到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九条 距离限制模式
在市场单元数量调控基础上,市场单元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距离控制标准,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总量限制模式
(一)除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在地自然延伸商贸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根据市场单元指导数量,按总量限制原则设置零售点。
(二)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电料、礼品回收、童车、首饰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书店、渔具、水产、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报亭、文玩、洗车、装修材料、快递点、药店、油库营业室、文具店、旅行社等其他业态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总量的1%,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网格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但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企业生活区域或实行封闭管理的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封闭式厂矿区域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0平方米设立1个零售点。
(三)达到3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生活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
(四)客房达到1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楼层超过三层的,可按区域楼层划分,每间隔一个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七)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零售许可证决定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原址重新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位置分别在城区、乡镇,且实际经营面积分别在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便利店,有固定的卷烟销售区(包含整条展示区和单包展示区),且销售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具有抚养关系的人),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网格指导数限制,不受距离限制,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政府鼓励发展的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以政府对外公布正式文件为准,不含外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诚信等级在A级以上的,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以政府对外发布文件为准)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网格指导数限制,在距离上予以放宽,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河南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门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二)政府鼓励发展以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以政府对外公布正式文件为准,不含外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加盟到期后未继续加盟的,不再适用本规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自主经营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不再享受放宽情形照顾,应当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提前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
第四章 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距离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最近处100 米以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最近处50 米以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等,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如青少年宫等);
(十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者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等内部的;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寓楼、楼梯间、门岗、仓库、单元门内等,以及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自本规定起残疾人、烈属、“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等已享受间距照顾的持证商户限制;周边存在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8个月的持证商户不作为测量参考。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高等院校:本规定中所说的高等院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举办,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校内不能包括有中等职业学生。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颁布)。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鲁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鲁烟﹝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2.鲁山县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
附件1
鲁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一、《规定》中“距离、间距”指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马路的,参照图1测量,距离=a。
2.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设有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作为测量通道,参照图2测量,距离=a+b+c。
3.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但是有斑马线的,参照图3测量,距离=a+b+c。
4.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斑马线或者隔离带的,参照图4测量,距离=a。
5.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处于马路拐角位置,参照图5测量,距离=a+b。
二、本测量办法由鲁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鲁山县烟草专卖局确定。
附件2
鲁山县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 |
序号 | 所属县(区) | 所属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 | 市场单元名称 | 市场单元边界范围 | 网格指导数 |
1 | 鲁山县 | 尧山镇 | 尧山东北 | 县境以北,尧山镇以东,赵村以西,县境以南 | 30 |
尧山东南 | 县境以北,尧山镇以东,赵村以西,大庄村以南 | 15 | |||
尧山镇 | 尧山镇以南,尧山景区以东,县境以北,想马河以西 | 26 | |||
尧山西北 | 县境以东以南,天龙池景区以北,尧山镇以西 | 15 | |||
2 | 鲁山县 | 赵村镇 | 赵村东 | 县境以南,中汤以东,大峰沟以北,朱楼沟以西 | 33 |
赵村西 | 赵村以北,兴州口以西,县境以南,尧山镇以东 | 29 | |||
赵村中 | 中汤以西,赵村街以东,四棵树以北,县境以南 | 24 | |||
3 | 鲁山县 | 背孜乡 | 背孜西南 | 县境以东,土门以北,瓦屋以西,背孜街以南 | 19 |
背孜东北 | 葛花园以北,盐店以东,县境以南,瓦屋以西 | 28 | |||
土门 | 土门乡全境(土门、老林、武家庄、庙庄、候家庄、焦山、叶坪、虎盘河、构树庄) | 31 | |||
4 | 鲁山县 | 观音寺 | 观音寺北 | 县境以南,王家庄以东,鲁窑以北,仓头以西 | 38 |
5 | 鲁山县 | 瓦屋 | 瓦屋南 | 瓦屋街南,土门东,观音寺西,下汤北 | 35 |
瓦屋东北 | 李老庄以北,卧羊坪以东,县境以南,阿婆寨以西 | 49 | |||
瓦屋北 | 瓦屋中心街北、李老庄西、栗树坪南、许庙东 | 19 | |||
瓦屋中 | 瓦屋中心街南、雷岭北、花主门西、老龙湾东 | 17 | |||
6 | 鲁山县 | 仓头乡 | 仓头东北 | 县境以西,海关路口以北,仓头以东 | 50 |
7 | 鲁山县 | 梁洼镇 | 梁洼东 | 县境以西,铁路线以北,鲁梁路以东 | 54 |
梁洼西 | 物流园以北,鲁梁路以西,县境以南,段店岭以东 | 16 | |||
8 | 鲁山县 | 张官营 | 张官营街 | 营东村、营南村、营北村 | 41 |
张官营东 | 陈营以西,魏寨以北,刘寨以东,梁官营以南 | 39 | |||
张官营东南 | 县境以北以西,张官营乡东南片区 | 39 | |||
张官营耿堂周边 | 耿堂以东,韭菜里以西,安寨以南,朱庄以北 | 32 | |||
张官营紫金城 | 营西村、紫金城、大贾庄 | 18 | |||
张官营南 | 县境以北,张官营南部村庄 | 31 | |||
9 | 鲁山县 | 四棵树 | 四棵树全境 | 西张庄以南,县境以北,团城以西,尧山以东 | 35 |
10 | 鲁山县 | 团城 | 团城 | 团城全境(鸡冢、泰山庙、小团、枣庄、玉皇庙、五道庙、辣菜沟、应山、寺沟、牛王庙、花园沟) | 36 |
11 | 鲁山县 | 熊背 | 熊背南 | 桃园沟以南,茶庵以东,葛庄以北,晒衣山以西 | 26 |
熊背北 | 大麦王以南,李沟以西,宝山以东,黄土岭以北 | 38 | |||
12 | 鲁山县 | 让河 | 让河 | 平高城以东,沙河以南,南干渠以北,东新庄以西 | 46 |
让河南 | 干渠以南,红岗以东,赵楼以北,头道庙以西 | 40 | |||
让河西 | 平高城以西,沙河以南,碱场以东,赊沟以北 | 27 | |||
让河东 | 陈圪垱以东,南干渠以北,沙河以南,石佛寺以西 | 32 | |||
江河 | 尹村以西,铁沟以南,稻谷田以北,北沟以东 | 22 | |||
13 | 鲁山县 | 下汤 | 下汤新街 | 新街村 | 28 |
下汤北 | 下汤街以北,库区以西,瓦屋以南,赵村以东 | 26 | |||
下汤南 | 下汤大桥以西,团城以北,赵村以东,沙河以南 | 35 | |||
下汤老街 | 老街村 | 30 | |||
14 | 鲁山县 | 库区 | 库区北 | 水库以北,董周以西以南,下汤以东 | 39 |
库区南 | 水库以南,团城以北,下汤以东,江河以西 | 35 | |||
15 | 鲁山县 | 琴台办事处 | 火车站周边 | 滨河小区东、北环路南、石人山商场北、墨公路西 | 37 |
广电局周边 | 三街小学南、向阳路东、老城大街北、墨公路西 | 19 | |||
人民路中段 | 石人山商场南、向阳路东、顺城路北、墨公路西 | 30 | |||
老城商场 | 顺城路南、向阳路东、墨公路西、三街小学北 | 44 | |||
宗庄 | 北环路南、三里河东、铁路北、滨河小区西 | 26 | |||
人民路西段 | 铁路南、三里河东、交通路西常庄北、向阳路西 | 42 | |||
16 | 鲁山县 | 露峰办事处 | 下洼周边 | 下洼街东、铁路南、中心公园北、振兴路西 | 24 |
新华村 | 振兴路东、北环路南、大浪河西、人民路北 | 47 | |||
城区中心公园 | 顺城路以南,公园以东,中洲花园以北,振兴路以西 | 39 | |||
老菜市场周边 | 老城大街北、花园路西、顺城路南、墨公路东 | 42 | |||
化肥厂周边 | 墨公路东、顺城路北、铁路南、下洼街西 | 36 | |||
程庄周边 | 墨公路东、泰山路北、竹桂园西、老城大街程庄南 | 37 | |||
后营村 | 詹营北、大浪河西、人民路南、竹桂园东 | 32 | |||
17 | 鲁山县 | 鲁阳办事处 | 城区十街 | 向阳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鲁平大道以南,七里河以东 | 29 |
尧山广场周边 | 向阳路东、沙河北、墨公路西、望城路南 | 18 | |||
文化广场北 | 老城大街南、向阳路东、墨公路西、望城路北 | 41 | |||
城区碧天华庭周边 | 鲁平大道以北,西穆路以西,交通街以南、三里河以东 | 18 | |||
邓小平市场街周边 | 鲁平大道以北,向阳路以西,交通街以南、西穆路以东 | 25 | |||
18 | 鲁山县 | 汇源办事处 | 城区东南 | 滨河大道以北,花园路以东,尧山大道以南,振兴路以西 | 20 |
县医院周边 | 尧山大道以北、花园路以东、鲁平大道以南、振兴路以西 | 21 | |||
上宅周边 | 府后路南、墨公路东、丝绸路北、花园路西 | 52 | |||
平安华府周边 | 祥瑞一路西、墨公路东、泰山路南、府后路北 | 50 | |||
春城园周边 | 泰山路南、祥瑞一路东、府后路北、花园路西 | 40 | |||
滨河新城周边 | 丝绸路南、墨公路东、沙河北、花园路西 | 17 | |||
19 | 鲁山县 | 辛集 | 辛集西南 | 大王庄王瓜营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振兴路以东,鲁平大道工业园以南 | 51 |
辛集南 | 大浪河以南,沙河以北,军王村(含)以东 | 15 | |||
辛集西 | 郝程路以西,大浪河以北,鲁山坡以南 | 24 | |||
辛集东北 | 县境以西、以南,盆郭以北,漫流以东 | 22 | |||
辛集 | 八里岭以西,肖老庄以东 | 39 | |||
辛集徐营 | 盆郭 桃园 西羊石 徐营 清水营 河扒新村 贯刘 邓寨 | 31 | |||
辛集程村 | 白村 石庙王 程东村 程西村 范店 柴庄 | 39 | |||
20 | 鲁山县 | 马楼 | 马楼东南 | 小程庄以南,宋口以北,麦庄以西,尧场以东 | 25 |
贾集 | 马楼以西,释寺以北,西岗以东,311以南 | 25 | |||
马楼南 | 许庄以西,沙庄以北,李王庄以东,干渠以南 | 43 | |||
马楼北 | 新韩庄以西,官庄以北,沙河以南,高岸头以东 | 35 | |||
马楼街 | 贾集以东,丁楼以北,大程庄以西,冢留以南 | 51 | |||
21 | 鲁山县 | 磙子营 | 磙子营街 | 朴实头以东,双龙店以北,徐庄以西,谭庄以南 | 44 |
磙子营东北 | 县境以南,徐峡线以北,洼陈白炼堂周边村 | 33 | |||
磙子营杨南 | 朴实头 程赵庄 东岗阜 柳林 白庙 井泉 杨南村 郭胡桥 | 46 | |||
磙子营韩信 | 韩信西村 韩信东村 韩信南村 韩信西村 宝林村 肖何 沽沱 | 30 | |||
磙子营孙街 | 田庄 孙街 新孔庄 马头赵 岗薛 小杜庄 三官庙 | 30 | |||
磙子营石岭 | 孙沟 山刘庄 石岭 魏冲 里沟 三山 马场 杨林 | 17 | |||
22 | 鲁山县 | 张良 | 张良北 | 澎河以东,余庄以西,段庄以北,贾寨以南 | 30 |
张良街 | 小周楼以东,纪营以北,东营以西,杨庄以南 | 48 | |||
张良汉王大道 | 福林庄以南,张良以西,贺塘以北,澎河以东 | 32 | |||
张良官庄杜庄 | 官庄以东,湾张以西,杜庄以南,石庙以西 | 52 | |||
张良东 | 石庙以西,李庄以东,湾张以南,东营以北 | 21 | |||
张良南 | 罗庄以南以西,澎河水库以东,县境以北 | 28 | |||
23 | 鲁山县 | 董周 | 董周南 | 焦庄以南,沙河以北,八里仓以西,杨树底以东 | 23 |
董周西 | 汪家庄以东,双庙以北,兴龙岗以南,郝沟以西 | 30 | |||
董周小集周边 | 三里河以西,黑山头以东,G311以南,小贾庄以北 | 51 | |||
董周东北 | 周庄以北,张店以西,仓头以南、石峡沟东 | 33 | |||
董周武庄周边 | 沙河以北,黑山头以东,杨树底以南,三里河以西 | 14 | |||
24 | 鲁山县 | 张店 | 张店北 | 刘芳庄以南,袁家沟以东,北环以北,郭庄以西 | 33 |
张店东北 | 郑栾高速北、雷趴东、张窑南、梁洼西 | 39 | |||
张店东上洼 | 郑栾高速南、宋村东、北环路北、林王西 | 13 | |||
张店西 | 北环路以北,群虎岭以东,界板沟以南,张店以西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