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鲁政复终〔2024〕121号
发布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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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XX。
被申请人: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受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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