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鲁政复不受〔2024〕13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县XXXXX。
被申请人: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李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21410400002024071909320444号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一案不服,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向本机关邮寄(XA33617254413)的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申请书请求事系对举报事项处理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其不予立案告知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该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1日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