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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24/2023-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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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在全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三、具体内容
《关于在全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规定了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的使用办法和应用要求,对不同信用等级(信用积分)的企业或个人实施分类惩戒。
(一)使用办法
1. 对信用等级A级企业与信用积分120分以上自然人, 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2.对信用等级D级、E级企业及信用积分80分以下自然人,在财政资金拨付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信用报告作为审慎参考依据。
3.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二)应用要求
1.企业或个人在市信用办上月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情况定为其当月的信用报告。
2.企业信用等级与个人信用积分由信用信息核查平台实时生成,各相关单位通过平台进行查询。
3.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我县信用应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在财政性资金拨付中,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信用状况完成资金拨付。县信用办、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信用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救助性财政资金不纳入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应用信用报告范围。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