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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共青团鲁山县委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日期:2018-02-23         浏览次数:

  2018年度共青团鲁山县委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青团鲁山县委概况

  第二部分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 分 名词解释

  附件: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一部分  

  共青团鲁山县委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独报送,不含下属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县委在各个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和党的共青团工作方针,确定我县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指导全县共青团工作。

  2、负责维护全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希望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贫困失学儿童的生活及受教育状况。

  3、负责全国、省、市各级的“优秀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的推荐评选工作,并负责我县“优秀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发展和吸收优秀青年入团,负责建立和管理我县基层团委和支部,推荐有入党愿望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入党。

  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县委、县政府搞好中心工作。

   

   

  第二部分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收入总计28.07万元,支出总计28.07万元,比2017年度略高。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28.07万元,部门财政性资金结转1.79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支出合计28.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07万元,占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8.07万元,比2017年略高。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8.0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2.33万元,占79.5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43万元,占12.2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99万元,占3.53%;住房保障(类)支出1.31万元,占4.67%。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8.0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8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共青团鲁山县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0.38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0.1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2017年略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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