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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2021年城区办公中小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7         浏览次数:


城区各中心校、局直学校管理办公室,城区各初中:

经县教体局研究,现将《鲁山县2021年城区办公中小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7日

 

  

鲁山县2021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

方    案

 

为切实做好城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正常招生秩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03号)、《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教基一〔2014〕3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和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精神,依据生源数量和学校的招生规模、校址分布,合理划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

(二)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严格招生工作管理,控制大班额现象,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并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做到招生政策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区公办中小学校招生规模

1.公办初中

鲁山一中15班,实验中学10班,鲁山一高附中、鲁阳中学联合校区22班,汇源中学10班,鲁山二十九中10班。

各公办初中按照计划、规定班额招生。

2.公办小学

鲁山县鲁阳第一小学8班,鲁山县鲁阳第二小学2班,鲁山县鲁阳第二小学八街学点1班,鲁山县鲁阳第三小学2班,鲁山县鲁阳第四小学1班,鲁山县鲁阳第五小学1班,鲁山县鲁阳第五小学五里头学点1班,鲁山县鲁阳第六小学1班,鲁山县鲁阳小学6班。

鲁山县汇源第一小学9班,鲁山县汇源第二小学1班,鲁山县汇源第二小学军王学点1班,汇源第二小学王瓜营学点1班,鲁山县汇源第三小学1班,鲁山县汇源第三小学詹营学点1班,鲁山县鲁兴小学4班,鲁山县长兴小学10班。

鲁山县琴台第一小学6班,鲁山县琴台第一小学米章学点1班,鲁山县琴台第二小学7班,鲁山县琴台第三小学1班,鲁山县琴台第四小学1班,鲁山县琴台第五小学4班,鲁山县琴台第六小学1班,鲁山县琴台第六小学余堂学点1班。

鲁山县露峰第一小学4班,鲁山县露峰第二小学1班,鲁山县露峰第二小学后营学点2班,鲁山县露峰第三小学3班,鲁山县露峰第四小学2班,鲁山县露峰第四小学上洼学点1班。

鲁山县河滨小学6班,鲁山县健康路小学4班。

各公办小学按照规定班额、各办事处原划定的片区范围招生。

三、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对象

1.城区公办初中:符合条件的城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城区户籍在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

2.城区公办小学:城区各办事处具有城区户籍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四、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范围

(一)城区公办初中

鲁山一中:向阳路以东,老城大街以北(不含老城大街),花园路(东关转盘往北)以西;花园路(东关转盘往北)以东至中州路曹堂(不含)以西、人民路凯博家具广场以西范围内非露峰街道户籍的学生。

实验中学:西关大街以北(不含西关大街)、向阳路以西,琴台街道宗庄村、马洼村、余堂村、米章村、八里村、贾王庄村、刘营村(部分)。

一高附中、鲁阳中学联合校区:老城大街(含)至西关大街(含)一线以南、尧山大道以北,花园路(东关转盘往南)以西。向阳路与滨河大道交叉口以西部分;鲁阳街道七里村、小贾庄村、五里头村。

汇源中学:花园路(东关转盘南段)以东,汇源街道,城南特色商业区赵庄村(花园路以东部分);尧山大道以南、向阳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以东部分。

鲁山二十九中:露峰街道(不含东关社区、曙光社区)的学生;中州路曹堂(含)以东、人民路凯博家具广场以东范围内非露峰街道户籍的学生。

(二)城区公办小学

以城区街道中心校、局直学校管理办公室划定的片区进行招生。

城区公办小学的录取程序、报名条件、招生时间安排依城区中心校、局直学校管理办公室安排进行。

五、城区公办初中录取程序

第一批次:具有片区内户籍的居民子女。

第二批次:在完成第一批次录取后,学校如有空余学位,对无学区内户籍但有房产(房产证和不动产证优先)且实际居住于此的居民子女进行招生。

第三批次:在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学校如有空余学位,对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证件的片区内个体工商户子女进行招生。

各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按批次对报名新生进行录取。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难以鉴定的法无规定情况,报请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录取无档案核查信息的新生入学,各批次录取的学生姓名要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当各招录批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大于该校招生计划数或某批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大于该校剩余学位数时,按照各类法定登记证书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或电脑摇号方式安排学生入学,直至录满为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其他报名学生引导其到其它相对就近且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学。

录取后,招生学校如有空余学位,将空余学位数及时上报县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经研究后,统一调配使用各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学区外学生。

六、城区公办初中报名条件

(一)具有片区内户籍的居民子女

具有片区内户籍的居民子女需提供户口本、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有片区内房产的居民子女

1.原籍户口本(学生本人和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如属子女投靠,迁入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和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卡(毕业小学提供)。

3.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或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及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不动产发票仅限本人子女入学使用);二手房要提供房管局的过户手续或司法部门提供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以入住为准,在建房的票据不能使用。属于小产权房、集体房产等自有住房而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应出具住房长期居住的真实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如宅基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款缴费凭据、购房合同、水费电费或燃气费缴费凭证等可以明确显示住址、户主等有效信息的凭证)。对城区住房拆迁的学生家庭住址认定,按拆迁协议指定的地址为准。

(三)片区内个体工商户子女

个体工商户子女需提供:

1.原籍户口本(学生本人和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如属子女投靠,迁入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和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卡(毕业小学提供)。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执照仅限本人子女入学使用)。

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片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提供:

1.原籍户口本(学生本人和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如属子女投靠,迁入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和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卡(毕业小学提供)。

3.父母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和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的用工合同。

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各学校在新生报名时,将新生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录取批次一生一档,分类建立新生报名档案,作为新生学籍的申报依据,复印件作为学籍档案材料予以存档。

七、城区公办初中招生时间安排

(一)招生宣传(8月30日—8月31日)。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宣传招生政策,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咨询方式等。

(二)资格审核(8月30日—9月1日)。招生学校根据划定的招生片区,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鉴定。可以根据需要到县直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鉴定结果和拟录取学生名单报送县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示(9月2日—9月3日)。各学校公示新生名单。公示期间,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发放录取通知书(9月4日)。招生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报到注册(9月5日)。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六)开学上课(9月6日)。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保障不同群体入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切实做好“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活动),使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对残疾儿童要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一人一案”要求,切实做好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落实好入学优待政策。

(二)严格落实招生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招生考试;严禁跨片招生、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不准招收辖区外的插班生;严禁任何学校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费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各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教体局成立鲁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怀海(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吕娉萍(县教体局主任科员)

曹国辉(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淼峰(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俊辉(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靳新扉(县教体局党组成员、教育总督学)

杨五乾(县教体局党组成员、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王新梅(县教体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魏广照(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

李文涛(县教体局普教科科长)

马春伟(县教体局老干部科科长、局纪检副书记)

梁保朝(县教体局计财科科长)

苏玉瑞(县教体局人事科科长)

王  晖(县教体局卫生保健科科长)

汤丙浩(县教体局信访科科长)

张国军(县教体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城区各中心校校长,局直学校管理办公室,城区各初中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俊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招生前,相关单位结合县广播电视台、鲁山简报、各街道办事处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正确宣传引导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校要通过校讯通、校内宣传栏和社区宣传栏等阵地,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材料、录取办法、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三)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初中学校招生名单必须报经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定,县教体局备案审查后,办理新生学籍。凡未经审批备案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承认,不予办理学籍手续。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严格过程管理,对违反有关工作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扰乱招生秩序的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对家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对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等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扰乱招生秩序,非正常渠道上访、闹访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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