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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5-27         浏览次数:

全县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将于202661日起施行。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推动新规落地,防范化解风险,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鲁山县市场监管局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做好守门人,让信任在平台传递。根据《规定》第六条至第二十条,各平台应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一)健全管理机制,配强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备与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管控内容及频次;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二)严格入网审查,做实审查核验。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实名登记,登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登记信息,登记审查资料保存不少于二年。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核验比对,不符者不得上线。

(三)规范信息公示,强化技术支撑。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平台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确保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同步展示于列表页。对实施明厨亮灶的,展示有明厨亮灶标识并设置链接。为商户实施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保存不少于十四日。

(四)落实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排查。依据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识别风险,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要求商户消除隐患。定期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抽查不提供堂食、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户,抽查结果保存不少于二年。

(五)处置违法行为,履行报告义务。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并根据违法情节,采取警示、降权、限流、暂停服务、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接到上级部门通报的,依法依规处置。对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到期的,应立即停止平台服务。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守好安全线,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请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资质合法合规,规范信息公示。应当具有实体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与许可载明内容保持一致。坚决杜绝幽灵外卖”“一证多店等违规情形,严禁借用、冒用他人经营证照,严禁超范围经营。应当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门店实景、地址,确保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一致。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鼓励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平台显著位置标识链接,已实施的须正常运转并覆盖加工制作关键环节。

(二)严控加工制作环节,保障餐品质量安全。按许可项目经营,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杜绝交叉污染。加工场所符合场所净、设施净、工具净、食材净、人员净要求,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三)规范使用外卖封签,加强包装与配送管理。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自行配送的,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保存记录不少于二年;温控食品按规定执行。委托配送的,审核受托方能力并监督其贮存配送;受托方须培训配送员并保存记录不少于二年。

三、相关法律责任提示

(一)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周月机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3.未按要求保存订单信息或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4.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保存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1.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违规委托加工、未使用封口包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受托方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行业生命线。让我们以责任之心、敬畏之心、为民之心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让广大消费者点得安心、吃得放心。若您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您的每一次监督,都是推动行业进步的力量。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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