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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6-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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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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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涉老、养老服务领域提示函
各涉老、养老服务经营者: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药品、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养老服务领域相关经营主体发出如下提示:
一、杜绝虚假宣传
1.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对商品或服务(尤其是涉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使用“包治百病”“根治”“绝对有效”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利用学术机构、专家、患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2.禁止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营销。不得通过“免费体验”“健康讲座”“亲情关怀”等方式、“养老投资”“高额回报”等名义诱导老年人消费,不得虚构功效、夸大疗效或承诺无法兑现的权益。不得宣称食品、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未经审批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二、广告合法合规
1.广告宣传须合法。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通过网站、社交媒体、宣传册、海报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宣传时,需保证宣传信息的一致性和合法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2.销售过程须透明。不得以“限时优惠”“饥饿营销”等手段误导消费;应当真实告知产品信息,保障老年人知情权、选择权。
三、禁止不正当营销手段
1.严禁假借公益之名牟利。不得以“政府补贴”“公益活动”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名义进行不实宣传。
2.严控网络直播等新型营销。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平台宣传需真实合规,不得通过虚假剧情演绎、技术手段夸大效果。
各养老服务领域经营主体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宣传和食品安全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有关问题。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0375—5046653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