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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从业禁止公告(2023年度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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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从业禁止公告
(2023年度第一期)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
我局对以下情节严重的药食生产经营者列入“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
“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公布期限起止日期 | 处罚依据 |
1 | 燕兆栓 | 2023-7----2032-7 | 鲁市监处罚(2023)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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