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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振兴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鲁山振兴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有不同意见者可与环评与排放管理股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5-5656567、5099940(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鲁山县花园路中段路西

邮      编:467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时间

1

关于《鲁山振兴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平鲁环告知承诺[2025]02号

2025年6月19

  

平鲁环告知承诺[2025]02号

关于《鲁山振兴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鲁山振兴中医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4NLME5P)关于《鲁山振兴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鲁山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该批复有效期为 5 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5年6月19日

 

附件:鲁山县振兴医院医养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取码: ag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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