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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59/202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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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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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摸清脱贫攻坚期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明确公益性资产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构建项目资产后续管护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资产持续发挥作用,防止资产流失或被侵占,确保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运行管护等方面。根据我县实际,制定《鲁山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予以公示。
监督电话:12317 0375—6112317
2021年12月3日
关于印发《鲁山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土门办事处,城南特色商业区、江河新区:
根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鲁政办(〔2021)72号),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鲁山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日
鲁山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资金所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项目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以及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五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权属证书的颁发。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六权”确权登记备案、分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和单位“三资”管理平台,建账核算;同时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考核。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乡(镇、街道)或县直行业部门对确权到本乡镇(街道)村、本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审批和处置权实施等工作,对“六权”确定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七条 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按照资金走向,遵循“先移交后确权”的原则。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根据资产移交主体不同,把所有权确定到乡镇、村或县直单位,移交到乡镇、县直单位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移交到村的按集体资产管理。到户类资产的所有权归农户家庭所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类主要是指到乡、到县级主管部门的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县道、乡道、安全饮水工程、大中型桥梁、跨流域河渠堤堰、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单项投资决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等(决算价在100---500万元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乡镇政府,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县级主管部门)。
集体资产类主要是指到村、到经营主体(扶贫基地)使用的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包括标准化厂房、扶贫
车间、扶贫基地生产设施、村巷硬化道路、灌溉机井、生产桥涵、村域内河渠堤堰、卫生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环卫设施、照明设施、文化活动场所及器材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决算价低于100万元的或个别扶贫项目资产超过100万元但县级主管部门已确权到村的,按扶贫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形成资产归申报村委会所有。
扶贫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移交至项目所有权人,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等相关内容,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登记。
到户类资产要规范建立资产管护台账,所有权归脱贫户家庭所有,乡村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使用。
第九条 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县级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所有权归属,产权移交归乡村的,纳入乡村“三资”管理平台;
产权移交归县级主管部门所有的,纳入项目管理单位“三资”管理平台。
第十条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权界定及运营
第十一条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及运营管理权归所有权人,也可依法依规委托其他组织代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及运营管理权通过民主公开方式,依法依规确定经营主体,合同期间经营权及运营管理权归经营主体所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及运营权由脱贫户家庭自主确定,经营权发生转让的建议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权依法依规转让给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旅游业等经营主体。建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依法采取公开形式,通过发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把经营权让渡给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热心扶贫事业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经营实体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经上级审批备案,规范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经营期间的维修、维护费用由经营主体承担,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原则上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10%。县领导
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等单位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权出让审批程序。脱贫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菅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乡(镇、街道)、村委会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在发包、出租、股份合作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乡镇、街道或县直行业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评估,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之一。
第五章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权界定及实施
第十六条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权归所有权人,也可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方式,委托其他组织代管,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工作由 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的,明确管护人员,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
善解决,也可开发公益岗位,选聘脱贫户和三类户劳动力进行管护;委托其他组织代管的,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代管权发生变更的要依法依规公开确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规范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由经营者负责管理期间的一切维护,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所有权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恶意损坏扶贫项目资产的行为,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合作关系,收回管理权。
第十八条 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权归脱贫户家庭所有,根据脱贫户家庭成员愿意,也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管,代管费用由双方协议解决。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六章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权界定及分配
第十九条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权归所有人,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为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集体、村集体所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权归脱贫户家庭所有。收益分配由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制定分配方案,村级扶贫
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的分配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1.县级主管部门收益分配。县级主管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分配,原则上不低于60%收益归县级主管部门所有,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全县脱贫成果巩固。二是全县乡村振兴产业扩大再发展或对带贫龙头企业、优秀带贫经营主体、产业发展先进个人等的奖励。三是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维护、维修等费用和小型设施建设等;不超过40%的收益,用于全县所有乡镇的二次分配,其中经济条件差的乡镇优先,列入乡级集体经济收入;同时,扶贫项目所在乡镇在二次分配时收益比例可提高不超过10%。
2.乡镇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乡镇集体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分配,原则上不低于60%收益归乡镇政府集体所有,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全乡脱贫成果巩固。二是全乡乡村振兴产业扩大再发展或对带贫龙头企业、优秀带贫经营主体、产业发展先进个人等的奖励。三是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维护、维修等费用和小型设施建设等;不超过40%的收益,用于全乡所有行政村的二次分配,其中经济条件差的村优先,列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同时,扶贫项目资产所在村在村级二次分配时收益比例可提高不超过10%。
3.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按照不低于60%用于村级巩固脱贫成果、村级乡村振兴产业
扩大再发展、奖励产业发展先进带贫企业或个人等;不超过40%的收益,用于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维护、维修等费用。
通过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二次分配,充分调动县、乡、村、带贫企业(合作社)、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等发展乡村振兴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对特困对象予以临时救助,同时,也有助于壮大特色主导产业,实现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全覆盖。
巩固脱贫成果过渡期,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乡村振兴产业扩大再生产、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扶贫项目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奖励产业发展优秀企业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以村集体为单位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巩固 脱贫成果过渡期内主要用于脱贫户和三类户脱贫成效巩固, 过渡期结束,所有收益全部归乡村集体所有,列入集体经济 收益 。
各级每年用于对带贫龙头企业、优秀带贫经营主体、产 业发展先进个人等的奖励资金,资产所有权人每年可酌情 对完全履行绩效的经营主体给予实际使用经营性扶贫项目 资产总额不超过2%的奖励。
第二十条 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归脱贫户所有。
第六章扶贫项目资产监督权界定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督权的主体为县、乡两级纪委监委,县级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绩效落实、资产保值、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类别进行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维护、资产处置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三条 村级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所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一遍;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巡查比例不低于50%;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财政、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一次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巡查比例不低于30%;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检查结果纳入对乡(镇、街道)、相关县直单位工作考核。
第八章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界定及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权归所有权人,但在处置前需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捐赠资产在处置前需首先告知捐赠人同意,再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县领导小组审核,相关单位依据县领导小组批复进行资产核销。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核销等所有权变更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净收益上缴县财政,重新安排其他扶贫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以参股形式投入带贫经营主体的股权,享受定额分红的,退股时全额退还股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二十八条 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权归脱贫户家庭所有,处置净收益归脱贫户家庭全体成员;对无法定继 承人的到户类资产的处置权归村集体所有,净收益归全体村 民;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核 销处置的,按照《鲁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帐管理,按“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级、村级三级台账;县级主管部门建立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乡级由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乡、村两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负责建立村级扶贫项目资产台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集中动态管理,也可以随发生随调整。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脱贫户的补贴、对带贫经营主体的奖补等,应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受益对象。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显失公平、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依法公开发包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 的。
(三)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四)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项目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
(六)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项目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七)因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鲁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贫开发(2020)28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