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lsx59/2024-00018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下达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第十五批)

发布日期:2024-09-25         浏览次数:

关于下达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第十五批)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结合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筹备情况,经鲁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现将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如遇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报批。

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各相关单位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等工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报账和使用情况周报制度,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协调监管,切实加强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

相关单位在收到本次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参照《鲁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鲁巩固脱贫成果〔2021〕36号)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在项目受益范围内向群众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总量及来源、实施期限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四、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有关项目的会议记录、申请报告、文件、批复、公示公告照片、验收、报账资料等工程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备查。

五、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

本次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要求所有项目安排专职人员督促加快支出进度,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同时关注项目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特此通知

 

附件:鲁山县2024年第十五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统计表

    

2024年9月25日    

(25号)第十五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统计表(6).xls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