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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鲁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意见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浏览次数: 次

为全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打通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及河南省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鲁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了《鲁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现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鲁山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31日

电子邮箱:lsxzrzyjlyg@163.com

电    话:0375-3376053

地    址:鲁山县自然资源局1楼(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

附件:鲁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


鲁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优化城乡发展布局;显化集体资产;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入市范围

鲁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由土地所属村、乡镇(街道)、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入市。

三、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等规定;

(二)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三)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五)具备必要的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入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的规定,入市方式包括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作价出资(入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操作流程如下:

(一)入市准备。拟入市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形成入市意向表决书,并完成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后,由入市主体向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土地所有权人初步确定入市地块选址、面积、权属状况、土地使用情况、地上附着物状况、拟入市用途等基本情况,核查是否具备入市条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入市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呈报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经核查符合入市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征询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出具产业准入意见、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方案编制。入市主体依据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土地评估结果,拟定入市方案,并组织民主表决,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入市表决书。入市方案应包括拟入市宗地的界址、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方案报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入市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入市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部门审查意见,同时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四)确定地价。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报经县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出让(出租)地块的底价、起始价、保证金、增加幅度。

(五)公开交易。入市交易纳入全县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在平顶山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由鲁山县兴鲁土地管理有限公司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竞得人与属地人民政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七)产权登记。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缴清入市出让价款(租金)、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凭房屋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可以申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

五、调节金征收

按照财税〔2016〕4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土地等级等因素,逐宗核算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和土地开发支出,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计提调节金。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土地增值收益: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整理、通水、通电、通路和其他必要支出。

农民集体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农民集体使用所得的入市收益,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内部使用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和成员个人利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每亩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征收区片价。

六、工作安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分准备部署、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6年11月1日-11月30日)

开展调查摸底: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合理选择拟入市宗地。对拟入市宗地开展地籍调查,掌握拟入市土地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积、权属、规划、流转情况等,摸清可入市后备土地资源,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12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1.借鉴先进经验。注重学习借鉴其他试点县(市、区)的相关经验做法,指导我县入市工作。

2.完成基础工作。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公布,完成拟入市地块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出台相关政策。制定出台正式入市管理办法、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政策文件,重点健全完善入市收益分配、用地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等政策。

(三)全面推进阶段(持续开展)

2027年3月底前,全面推开入市工作,做好理论研究,强化总结提升,注重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县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乡村产业布局,拟定下一年度入市地块清单、优化配套制度,持续常态化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入市。

本实施方案为试行方案,如试行期间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或者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则按上级制定的政策或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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