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项目(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项目(企业)入园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效领域集聚,促进园区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本开发区发展实际,我单位组织起草了《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项目(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部。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15日
邮箱:lsjjq@126.com
电话:0375-5078318
联系地址: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农村信用社东配楼(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部)
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开发区”)项目(企业)入园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效领域集聚,促进园区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本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开发区项目(企业)入园管理,聚焦产业发展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促进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本开发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进入本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已在园企业发生股权、主营业务、投资规模等重大变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项目准入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与政策符合原则:入驻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禁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类项目进驻开发区。
规划引领,集群发展原则: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及本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及强链补链项目,推动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
效益优先,集约利用原则:实行严格的投入产出标准,提高土地、能源等资源要素的利用效率,追求高质量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生态安全,绿色低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筑牢安全环保底线。
公平公开,程序规范原则:准入标准、评审流程与结果依法依规公开,确保管理全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全程服务,动态监管原则:对项目从洽谈、准入、建设到投产运营实行全周期服务与管理,并建立基于履约情况的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基本准入条件
申请入园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
产业政策合规性: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实行“非禁即入”。
规划符合性:符合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规划。
企业主体资格:投资主体须为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信用状况良好。
安全环保底线:项目工艺、设备及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禁高污染、高能耗、高安全风险项目入园。
第五条 分类准入标准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按产业类别须达到以下相应标准(具体数值应根据本开发区实际发展水平设定):
1. 主导产业项目标准
属于本开发区主导产业(轻纺、专用设备制造、新型建材)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准入权,并须达到以下基础门槛:
轻纺产业:建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40万元,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10.5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能效水平要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执行,能耗水耗需要符合国家要求。
专用设备制造产业:建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89万元,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16.8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能效水平要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执行,能耗水耗需要符合国家要求。
新型建材产业:建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95万元,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18.2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 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5%,能效水平要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执行,能耗水耗需要符合国家要求。
不属于上述主导产业,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经综合评估后可准予入园:建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50万元,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15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亩200万元,能耗水耗符合国家要求。
3. 特殊项目说明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亩均投资、亩均税收等指标。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鼓励其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此类项目可侧重考核其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及成长性,不一定要求单独供地。
第六条 “一事一议”情形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可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题论证,报请上级决策机构审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投资的引领性项目。
对完善本开发区产业链、构建产业生态具有关键作用的强链补链项目。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预期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颠覆性技术项目。
第三章 准入流程
第七条 准入流程
项目准入评审遵循“申请-初审-联审-决策-签约”的标准化流程:
项目申请:意向企业向开发区招商服务部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证明、投资方资信证明、工艺技术说明、初步选址意向、环境影响及安全预分析报告等材料。
部门初审:招商部会同其他部室从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当方面,对项目产业符合性、投资实力、技术先进性、能效环保及安全风险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项目初审意见表》。
联合评审:成立由管委会领导牵头的项目入园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召开联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形成《项目联审意见表》。
分级决策: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低于一亿元的普通项目,由评估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
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配套扶持政策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以及所有需“一事一议”的项目,由评估小组提出建议,报请上级政府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协议签订:对批准入驻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或《入驻协议》,明确约定投资内容、建设周期、经济指标、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条款。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退出
第八条 建设期管理
企业须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根据投资额核定,投资额1亿元以下项目不超过12个月,投资额2亿元以下项目不超过18个月,10亿元以上项目不超过30个月。因故延期须提前报批。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固定资产投入应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
第九条 履约评价
项目投产运营后,本开发区管委会将定期组织财政、税务、统计、工信和商务等部门,对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如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出强度等)进行履约评价。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催告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启动退出程序: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土地闲置满两年,或严重超过建设期限未竣工投产的。
二、竣工投产后,连续两年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要经济指标(如亩均税收、产出强度)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建设内容,或私自转租、转让土地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从事禁止或淘汰类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园资格或政策支持的。
七、退出方式包括:协议协商退出、责令退出及法律途径强制退出。涉及土地收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鲁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园区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本办法未涉及事宜,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