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瓦屋镇经营性自建房“带险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我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带险经营”行为,做好合规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瓦屋镇经营性自建房“带险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瓦屋镇党政办公室。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13日
电子邮箱:lswawu@163.com
电话:0375-5969698
地址:鲁山县瓦屋镇河滨大道1753号
附件:瓦屋镇经营性自建房“带险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瓦屋镇经营性自建房“带险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沈丘县“2·14”民房浴池局部垮塌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工作安排,消除我镇域内各类人员密集、公众聚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杜绝“带险经营”行为,做好合规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三管三必须”“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肃作风,进一步压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责任,坚决做到“带险不经营、经营不带险”,遏制房屋倒塌伤人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内容。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公众聚集的经营性自建房,主要排查:结构安全性,包括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重点检查经营许可取得情况和场所安全要求落实情况;建设合规性,全面排查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二)排查方式。镇区的由班子成员、机关全体负责对分包九小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带险经营”专项整治,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各村由包村干部牵头,支部书记、第一书记负责辖区内的经营性自建房“带险经营”专项整治,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分级整治。按照隐患等级实施分级处置,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较大隐患停用整改,重大隐患撤人封房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充分利用前期自建房排查整治成果,对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抓紧完成整治;对已整改的,要逐栋开展“回头看”复核,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前期未发现隐患的,要加强日常巡查,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四)安全鉴定。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督导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鉴定为B级以上的,产权人(使用人)要加强日常维护;鉴定为C、D级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治完成后方可恢复经营。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2月28日至3月31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可依托在鲁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技术专家开展专业排查,形成排查台账和整改台账,实行“一户一策”清单管理,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村及各分包责任人任务完成后上报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开展的工作、详细台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村及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抓紧抓实各项整治工作落实。
(二)压实各方责任。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豫办发电〔2022〕39号)、《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豫自建房〔2024〕1号)和《鲁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鲁办文〔2022〕14号)文件要求,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村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三)加强技术支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严格规范鉴定机构鉴定行为。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要求,积极遴选并推荐符合条件在鲁备案的鉴定机构。
(四)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使用常识,引导全社会强化房屋安全意识。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