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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有效对各部门各类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发挥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等方式见一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月14日至1月29日

联系电话:0375-5032374

邮寄地址:鲁山县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467300


                 20251月14


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为了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对已建成移交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全责,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其产权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统一审核管理。

第八条 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各地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九条 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第十条 创新管护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管护工作。

依托用水协会管护。农民用水协会使用农田水利设施的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由其作为管护实施主体。

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已规模流转的耕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其他切实可行的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经常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农田水利设施巡查至少1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至少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发现损坏情况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等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在管护资金中酌情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农民用水协会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民用水协会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维修。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和管护主体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管护情况。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提高管护质量。要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合用水用电监管平合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一张图”“一”“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第十七条 保障管护资金合理安排管护经费。

(一)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每年亩均投入10元的标准。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拨付相关乡镇,具体补助方案由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二)合理收取水费。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三)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级要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专款专用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村为单位每季度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级管护员务工补助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管护预算资金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2000亩),每人每月5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300元。土地已全部流转的不设村级管护员;部分流转的村级管护员只负责未流转耕地水利设施的管护。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补助金额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乡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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