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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1         浏览次数:

中心各股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和审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造合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更好的为我县参保人员服务。根据平顶山市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29号和《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工作的通知(意见征求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5月29日

联系电话:0375-7172563

邮寄地址:鲁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4673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鲁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全县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和审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造合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更好为我县参保人员服务。根据平顶山市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29号)和《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控定点申请资格

(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乡村医生执业证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申请开通住院结算服务的,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明确并履行医保管理和医疗监督职责。设立与医保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与本单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相平行的、独立的医保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办),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高于100张床位的,按照至少不低于100:1的比例配置),明确医务、财务、价格、质控、病案、信息等部门在医保管理中的职责;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和重大医疗(药事)事故;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实地评估时本小项不得分;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内,药师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剩余合同期(自申报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在1年以上;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剩余合同期(自申报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在1年以上;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药品实行分区管理,营业场所内医保刷卡及非医保刷卡类分区合理,所售药品有明显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和行业违规行为;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定点申请流程

(一)申请、填报定点医药资格

零售药店到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领取、填报《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并按照平医保中心〔2021〕25号)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对于申报资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补充资料。

(二)书面评估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成立鲁山县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资料齐全的集中进行书面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三)实地评估

书面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依照上级文件要求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由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到现场对零售药店实地验收,检查营业面积、执业药师、经营药品等项目逐项核实是否符合市文件规定的定点药店要求,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三、加大准入监督力度

(一)医保资格集体表决

对于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由定点评估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会议表决通过后进入拟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二)社会公示监督

拟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县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予以张贴进行7天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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