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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5         浏览次数:

为了优化就诊流程,方便离休、荣军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加强医疗费用审核管理。根据河南省《关于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7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享受离休医疗待遇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2010〕75号)、《2023年服务协议》等文件关于离休荣军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保障工作的通知(意见征求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

联系电话:0375-7172563

邮寄地址:鲁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467300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荣誉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优化就诊流程,方便离休、荣军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加强医疗费用审核管理。根据河南省《关于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7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享受离休医疗待遇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2010〕75号)、《2023年服务协议》等文件关于离休荣军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2023年12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和荣誉军人医疗费采用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离休干部和荣誉军人在统筹区内所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就医,门诊取药和出院时使用医保系统即时报销,个人仅负担政策范围外需自付的药品和诊疗费用。

2.离休干部和荣誉军人产生的门诊及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暂由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月由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统计汇总后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同报送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

3.对于统筹区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按原报销渠道解决,待与上级财政、医保对接手续完成后,一并纳入信息化管理。

4.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按照协议内容规范医疗行为,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医学理论水平,为离休干部和荣誉军人提供合理、科学、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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