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鲁山县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广电发〔2021〕37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鲁山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现将《鲁山县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鲁山县融媒体中心事业技术股。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2月2日至2月18日
邮箱:lsxgdj5051205@163.com
电话:0375-5051205
联系地址:鲁山县城关镇老城大街西段50号院(鲁山县融媒体中心院内)
鲁山县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鲁山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广电发〔2021〕37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是指利用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广播播控平台、传输覆盖网络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递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县的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和播出平台、控制平台、广播信号传输网络、收扩音机、音柱及高音喇叭等。
第二条 鲁山县应急广播体系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可靠、上级优先”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县应急广播体系应急信息快速发布和日常宣传需要,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平台系统各项功能。
1、政府主导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宣传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
2、分级负责。由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
3、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
4、上级优先原则。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工作,分平台机房须与应急广播县平台机房保持良好的技术对接;
2、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的行政管理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信息制作和播出工作,负责应急广播县级平台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4、县财政局:负责将应急广播平台体系的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应急广播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5、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
6、县气象局:负责气象应急信息发布,分平台机房须与应急广播县平台机房保持良好的技术对接,确保各种预警信号的应急优先播发;
7、国网鲁山县供电公司:负责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证;
8、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播出机构:分级负责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9、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广播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
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灾难自救等知识宣传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以及县、乡镇、村(社区)布置落实“巩固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环境整治”“秸秆禁烧”“扫黑除恶”等中心工作。
第五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日常播出和紧急播出两种方式。
第六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1、县级平台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融媒体中心播出;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县领导审核后,由县融媒体中心播出。
2、乡镇平台审查: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乡镇平台播出。
3、村级平台审查:由村(居)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村级平台播出。
第七条 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
1、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县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县融媒体中心审核后制作、播出。
2、乡镇、村(社区)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 各级应急广播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对信息播发审查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相关播发内容材料必须存档备查。
第三章 日常运营管理
第九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系统的监督指导;县融媒体中心要做好全县应急广播使用指导培训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行政村负责本行政村应急广播平台日常管理。
第十条 设在县融媒体中心机房及各乡镇两级应急广播平台必须落实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障平台安全。
第十一条 广播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工作由县级、乡镇级、村级承担,其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财政负担,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播控中心服务器禁止安装与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重要资料要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广播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机房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播设施通响率。做好人为损坏、毁坏广播设施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疏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抢险救灾等信息发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体系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县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或干扰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广播运行管理相关纪律和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系统与信息播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各负其职,加强沟通协作和工作衔接,保障经费投入,维护应急广播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