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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2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五水综改”实施方案》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改价管〔2023〕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股 。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 8月2日至 9月7日

联系电话:0375-7653126

邮寄地址:鲁山县顺城路中段185号县发改委价格管理股  邮政编码:467300    

 附件:《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2日

 

鲁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河南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方案》(豫发改环资(2022〕561号)有关要求,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改价管〔2023〕152号)、《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为依托,结合用水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2023年底前,县城城区要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集中供水的乡镇,积极推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城镇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用水定额标准,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完善计价方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应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为主,对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坚持先易后难、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率先对下列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1.用水大户。原则上以上年用水量为参照,年用水量1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3.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均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按《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执行(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按县水利局下达的用水计划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我县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的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为: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标准为:二档水量加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1.3倍。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五)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年为周期执行。

(六)征收方式及用途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时限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作

城镇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

在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

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五)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根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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