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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09〕96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5-09         浏览次数: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拟对《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09〕96号)、《关于印发鲁山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2012〕63号)、《关于印发鲁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2016〕56号)、《关于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2016〕80号)等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执行后评估工作。

欢迎各界人士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上述4份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一、合法性:文件与上位法是否存在相冲突;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是否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内容和措施;是否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是否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具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内容)。

二、合理性: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四、操作性:文件内容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文件设定的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保障是否健全。

六、规范性:文件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绩效性:文件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zcfgsh2021@163.com

2.信函请邮寄至:鲁山县司法局行政策法规室(请在信封注明“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字样

3.可以直接到鲁山县司法局行政策法规室口头提出。

司法局行政策法规室地址:鲁山县鲁平大道西段司法综合办公楼5楼

邮政编码:467300

联系电话:0375-7653029

联系人:贾雪涵

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的,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1.《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09〕96号)(word文档)

2.《关于印发鲁山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2012〕63号)(word文档)

3.《关于印发鲁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2016〕56号)(word文档)

4.《关于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2016〕80号)(word文档)

 

鲁山县司法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鲁政2009〕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21日

  

 

 

鲁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县战 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 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 促进产业振兴,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 决定》(平政[2009]8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质量奖管理 办法》(平政[2009]8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鲁山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 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县域行政区 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 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每年度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 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企业管理专家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主任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决定县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县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八条  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单位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的建议。

第九条  评审员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 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诚实谨慎、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单位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 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 记录;荣获省优质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七)近3年无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纪录;

(八)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标准》。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 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 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 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 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纪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 材料审核、现场审核、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鲁山县县长质量 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 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 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 名单。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签 署后,由鲁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由县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和质量奖评审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 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 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 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作的些 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不良片 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專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201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鲁政[2007]45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鲁山县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房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管理、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预售

第五条  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与县房产管理部门签订《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合同》,并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和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县住房委员会审定的户型面积、标准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单栋楼施工设计,设计方案经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住房委员会备案并在户型平面图加盖“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专用章”,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凡私自更改户型、批小建大、批少建多的单位,按《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分别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县发展改革、物价等相关部门与县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预售价格。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后,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在鲁山县电视台、鲁山简报、鲁山县房地产网站或其它公众媒体公布该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地段、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预售价格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凭《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基准价格批文;

(三)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工程实际进度证明;

(十)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开竣工日期、预售总面积、装修标准、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统计月报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按月将项目进度、资金到位、完成投资情况向县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每月10日前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 申请购房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本县县城规划区以内的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亲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四)未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房的本县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县的军转干部)和县委组织部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县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不受规定条件的限制。

申购家庭现住房的居住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填写《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

件,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号相同的户口簿;

(三)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房屋租赁关系以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为准;

(四)收入证明。1.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和上年度工资表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2.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情况证明;

(五)军转证明或由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请购房的审批、公示和摇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集中上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并领取《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表》;

(二)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表》。在职人员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在鲁山县电视台、鲁山简报、鲁山县房地产网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及其他必要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鲁山县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四)申请人凭《资格证》和本人身份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摇号,公证部门应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实行现场公证,摇号确定的购买人及候选购买人名单应在鲁山县电视台、鲁山简报、鲁山县房地产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以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人须在摇号之日起6个月内,持县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资格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到项目售楼现场,按摇号确定的住房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摇号,其放弃的住房由候选购买入依据摇号产生的替补顺序依次购买。

第十五条 购房户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持《购房合同》、《资格证》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房产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印章。

第十六条 凡将达到住房标准的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用于自住,凡发现未用于自住者,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予以清退。拒不清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价与经济适用房实际差价3%的比例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所得收益,作为本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5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或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手续后,产权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算起,但应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所售房屋全部纳入摇号程序重新销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所购住房,并按《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集资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在集资建房审批前,需对拟建房屋的所处位置及其它情况进行实地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集资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应缴纳所得收益的比例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缴纳比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鲁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鲁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16]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鲁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4.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16-59周岁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平顶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定期公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

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四)补贴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县民政局要会同县级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局要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六)时间界定。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其享受补贴的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的,以残疾人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在《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取得残疾人证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从申请人申请之日当月计发。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其达到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前的,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从残疾人证签发时间起当月计发;在《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取得残疾人证的,从申请人申请之日当月计发。

四、资金来源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应按照平政[2016]61号件的有关规定分级负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贴 60%,县级财政承担4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贴40%,县级承担60%。可统筹我县财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补助等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

五、保障措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发放程序,做到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二)严格认定标准,认真澄清底数,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依据国家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扎实做好持残疾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三)落实分级负担要求,保证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强制度落实,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已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但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地方,要严格按本实施细则执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信息管理。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利用现有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我县两级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在申请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是否具备资格,特别是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省残联。要加强补贴对象的档案管理,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六、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中,对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

七、政策宣传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县民政、县残联、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确保两项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附件:1.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平顶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照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低保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与残疾人关系


身份证号


享受其他补

贴政策情况

-

1、老年口  2、因公致残口 3、离休口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口

5、工伤保险口 6、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口

(如享受则在本项后面的口内打✓)

残疾人证复印件粘贴处

低保证或享受低保其他

有效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残联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级残联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区)民政局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平顶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照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低保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与残疾人关系


身份证号


享受其他补

贴政策情况

1、老年口  2、因公致残口  3、离休口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口

5、工伤保险口  6、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口

(如享受则在本项后面的口内打✓)

残疾人证复印件粘贴处

低保证或享受低保其他

有效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残联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级残联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4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6〕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8月9日

 

 

 

 

 

 

 

 

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土地 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关于核实城镇空闲 土地情况的函》(国土督察济函〔2015〕72 号)、河南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 土资发〔2016〕3号)、  《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城镇空闲土 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58号)等有 关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本方案中的城镇空闲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指国家土 地督察机构通过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对我县现有城镇建设用地使 用情况进行逐宗对比,所提取出的超过一年未利用或未完全利用、 并具有一定规模、可以挖潜使用的土地。空闲土地是土地使用现实 状态的反映,不等同于闲置土地,具体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已完成 土地审批但尚未实施供应的空闲土地;二是已完成土地供应的空闲 土地;三是存量建设用地(指2009年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认定的建设用地)中空闲土地。根据济南督察局空闲土地上报系统反馈数据,我县经现场核实,确定空闲图斑共139宗,共计527.197公顷,折合7907.96亩。

二、 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快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要求,每年处置率不低 于空闲土地总面积的15%,计划于2020年底全部完成。现对我县城镇空闲土地逐宗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批而未征(涉及11个批次,面积223.3963公顷,折合3350.94亩)

1. 鲁山县2010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15.2057公顷。该批次宗地位于赵村镇,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赵村镇政府牵头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后, 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 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  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2. 鲁山县2012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34.5341公顷。 该批次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南区,后营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安置房未建成群众不同意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露峰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群 众的稳定工作后,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 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3. 鲁山县2012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7.8578公顷。该批次宗地位于鲁平大道北侧,鲁阳办事处六、十街城中村改造项  目,安置房未建成,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群众不同意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 由鲁阳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由住建部门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  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 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 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4. 鲁山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551公顷。 该批次宗地位于鲁平大道北侧鲁阳办事处六街,因经济适用房项目 取消,且安置房未建成,群众不同意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鲁阳办事处牵头落实拆迁安置区建设,并做好被 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后,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 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5. 鲁山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4.3467公顷。 该批次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南区,露峰办事处下洼、后营村和汇源 申庄村,属产业集聚区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安置房未建成群众不同意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新型社区办、属地政府负责。 落实拆迁安置区的规划建设,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后,县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 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 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6. 鲁山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34.9796公顷。 该批次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南区,露峰办事处下洼、新华、后营村  和汇源申庄村,属产业集聚区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安置房未建成群众不同意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新型社区办、属地政府负责, 落实拆迁安置区的规划建设,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后,县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7. 鲁山县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面积2.8155公顷。该 批次宗地分别位于马楼乡沙渚汪村2.4329公顷,烟草仓库;尧山 镇四道河村0.3826公顷,居住项目。以上2个项目已取消,且群众不同意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后,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先行征收 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 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8. 鲁山县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7.5348公顷。 该批次宗地位于库区乡火石蚜村、下汤镇新街村,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 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 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9. 鲁山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34.9719公顷。 该批次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北区,张店乡林王庄村,工业项目,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张店乡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群 众的稳定工作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乡镇政府与村组协 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 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 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10. 鲁山县201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34.9427公 顷。该批次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北区,张店乡林王庄村,工业项目,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张店乡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群 众的稳定工作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乡镇政府与村组协 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 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 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11. 鲁山县2013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24.6565公

顷。该批次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北区,张店乡林王庄村,工业项目,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征地协议未签订、附属物补偿不到位。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张店乡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群 众的稳定工作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乡镇政府与村组协 调落实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 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 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二)征而未供情况(涉及15个批次,面积147.3881公顷,折合2210.82亩)

1. 鲁山县200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2.2221公顷。该批次宗地位于露峰办事处下洼村,下洼村留地安置用地。

处理意见:露峰办事处牵头,下洼村提出用地申请,县规划局 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局进行公开供应。

2. 鲁山县2010年度第一批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5.4251公顷。该宗地位于南沙河北侧,无项目。

处理意见:沙河治理指挥部牵头,县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 关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3. 鲁山县201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2.2867公顷。该批次宗地位于尧山镇铁匠炉村,神牛大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属未供即用违法用地,无控制性规划。

处理意见:由尧山镇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县规划部门 审查并报批后,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违法占地涉及没收地面 建筑物的,由财政局予以完善没收手续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局进行公开供应。

4. 鲁山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0313公顷。该宗地位于南沙河北侧,无项目。

处理意见:沙河治理指挥部牵头,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 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5. 鲁山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6.0173公顷。该宗地位于城南新区文化广场东侧,无项目。

处理意见:城南新区牵头,县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材料, 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6. 鲁山县2011 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面积8.1756公顷。该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北区,存在部分未供即用违法用地。

处理意见:由产业集聚区牵头,县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 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部门公开供应土地。存在违法占地涉及没收地面建筑物的,由财政局予以完善没收手续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县国土资源局配合),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局进行公开供应。

7. 鲁山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7.9567公顷。该宗地位于城南新区鸿尧御园南侧,无项目。

处理意见:城南新区牵头,县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8. 鲁山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7.9944公顷。该宗地位于城南新区尧山大道北,无项目。

处理意见:城南新区牵头,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9. 鲁山县201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6.183公顷。该项目位于董周乡董村,旅游开发项目,无控制性规划。

处理意见:由董周乡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县规划部门 审查并报批后,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10. 鲁山县2012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2.1952公顷。 该宗地分别为露峰办事处的商业区,面积0.8957公顷;汇源办事 处的残疾人托养中心,面积0.5264公顷;鲁阳办事处的回族敬老院,面积0.7731公顷。以上项目与城市规划不衔接。

处理意见:由属地政府牵头,发改、民政、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经营性质的审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调整规划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工作;国 土部门负责土地的供应工作。属非营利性的,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 地申请,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划拨用地方案经县 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供应土地。属营利性的,用地单位提出用地 申请,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协议出让或挂牌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

11. 鲁山县201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0253公顷。该宗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南区,无项目。

处理意见:产业集聚区牵头,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材料, 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12.鲁山县2012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9.8587公顷。 该宗地均位于城南新区范围内。项目分别为鲁山县职业中专常运职  教实训基地项目,面积2.9148公顷;汇源办事处的商业区,面积 2.0069公顷;中医院病房楼,面积3.3303公顷;鲁阳办事处六街 商业用地,面积1.0799公顷;鲁阳办事处十街居民用地,面积0.5268公顷。以上项目与城市规划不衔接。

处理意见:由城南新区牵头,发改、教育、卫生、规划、国土 部门配合。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工作;教育部门负责 常运职教的经营性质的审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中医院的经营性质的审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调整规划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的供应工作。属非营利性的,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地 申请,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划拨用地方案经县政 府批准后,国土部门供应土地。属营利性的,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 请,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协议出让或挂牌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

13. 鲁山县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3.6261公顷。 该宗地位于辛集乡徐营村南。项目为南海能源的天然气站。属未供即用违法用地。

处理意见:商务局牵头,用地单位提出申请,规划局出具规划 条件等相关材料,涉及违法占地没收地面建筑物的,由财政局予以 完善没收手续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县国土资源局配合),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开供应。

14. 鲁山县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0.2243公顷。 该宗地位于库区乡铁沟村311国道西侧,加油站项目。乡镇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无控制性详细规划。

处理意见:由库区乡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县规划部门 审查并报批后,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15. 鲁山县2013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面积2.1663公顷。 该宗地位于下汤镇新街村西侧,消防队营房建设项目。乡镇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属未供即用违法用地。

处理意见:由下汤镇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发改、公安、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 的供应工作。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 出具相关材料,划拨用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供应土地。 涉及违法占地没收地面建筑物的,由财政局予以完善没收手续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三)供而未用情况(涉及空闲地16宗,面积54.82公顷,折合822.3亩)

1. 河南资深实业有限公司,面积0.416公顷。项目施工中,望城路规划道路占用0.831公顷土地,项目停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城南新区牵头,鲁阳办事处、财政局和用地单位配 合,待道路占用部分政府补偿后,用地单位承诺开竣工日期,报县 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2. 鲁山县汇源广源实业有限公司,面积4.999公顷。露峰办 事处新华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土地大队已查处,市仲裁委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露峰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3. 鲁山县和平花卉苗木开发有限公司,面积0.423公顷。鲁阳办事处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鲁阳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4. 鲁山县锦沅房地产有限公司,将相河度假村项目,面积1.0 公顷。露峰办事处新华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土地大队已查处,市仲裁委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露峰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5. 河南金堃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面积3.784公顷。尧山镇下 河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土地大队已查处,市政府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尧山镇政府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6. 平顶山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积1.273公顷。汇源办事处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汇源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7. 河南省金凤仿真植物花卉有限公司,面积0.361 公顷。汇 源办事处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查处,县政府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汇源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8. 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面积2.762公顷。企业资金不到位,项目未落地造成空闲。处理意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9. 鲁山县汇源广源实业有限公司,面积4.992公顷。露峰办 事处新华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查处,市仲裁委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露峰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10. 平顶山皇廷玉宫温泉大酒店,面积15.56公顷。下汤镇新 街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查处,市政府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下汤镇政府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11. 鲁山县汇源广源实业有限公司,面积4.988公顷。露峰办 事处新华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查处,市仲裁委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露峰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12. 平顶山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积1.51 公顷。汇源办事处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汇源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13. 鲁山县和平花卉苗木开发有限公司,面积1.504公顷。鲁阳办事处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鲁阳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14. 平顶山市九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积6.364公顷。该项目位于下汤镇郑尧高速口西,项目开工后停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15. 鲁山县锦沅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冷冻冷藏项目。面积3.082 公顷。露峰办事处新华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查处,市仲裁委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露峰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16. 平顶山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积1.802公顷。汇源办事处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汇源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 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四)存量空闲情况(涉及空闲21宗,面积101.5926公顷,折合1523.89亩)

1. 豫政土〔2005〕108号,涉及8个图斑,面积为15.411公 顷。位于中天大酒店东北方,权属为鲁阳办事处一、二街道和汇源办事处申庄村。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意见: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 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2. 豫政土〔2010〕628号,涉及3个图斑,面积为7.866公顷。位于产业集聚区北区,石材城东。该批次已征收补偿到位。

处理意见:产业集聚区牵头,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材料, 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招商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供应土地。

3. 豫政土〔2008〕41 号,涉及2个图斑,面积为55.2726公 顷。位于南沙河北岸,土地竞得人为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赵 庄村、望城岗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土地大队已查处,县政府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城南新区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诺 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4. 豫国土资函〔2012〕1487号和豫国土资函〔2011〕285号, 涉及3个图斑,面积为12.138公顷。位于董周乡小集村,属小集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乡镇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无控制性详细规划。

处理意见:由董周乡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县规划部门 审查并报批后,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新农村建设用地。

5. 豫国土资函〔20121〕380号,涉及2个图斑,面积为3.925

公顷。位于四棵树乡张沟村、让河乡尹村,属新农村建设项目。乡镇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无控制性详细规划。

处理意见:由四棵树、让河乡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县 规划部门审查并报批后,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新农村建设用地。

6. 豫政土〔2010〕529号,涉及1个图斑,面积为3.109公顷。 位于汇源办事处申庄村,中天宾馆东。权属为汇源办事处申庄村。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意见: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属地政府与村组协调落实征收补偿安 置,签订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达到供应 条件后,公开出让。社保费分配到人问题,待县政府“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分配方案”出台后,由属地政府、社保部门完善社会保障费分配工作。

7. 豫政土〔2007〕419号(经现场核查该宗地是豫政土〔2007〕 375号),涉及1个图斑,面积为2.333公顷。位于爱心医院对面,土地竞得人为鲁山县迷王制衣有限公司。汇源办事处申庄村群众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进场阻工造成空闲。土地大队已查处,县政府撤消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处理意见:汇源办事处牵头,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用地单位承诺开竣工日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开竣工变更协议,用地单位按约定开工建设。

8. 豫国土资函〔2009〕930号,涉及1个图斑,面积为1.538 公顷。权属为辛集乡尚王村新农村。由于建新区城乡规划滞后,达不到供地条件,拆旧区拆迁困难,造成空闲。

处理意见:辛集乡政府牵头,编制控制性规划。县规划部门审 查并报批后,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 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行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快城市化 进程的重要手段,为此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长为组长,主管县长为 副组长,相关单位及属地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 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各 相关单位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城镇空闲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清理处置工作政 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 调整,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镇空闲土地工作做好。工作中难以自行协调的,报请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

(三)把握政策,务求实效。

在开展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要根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 作情况复杂的事实,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处置工作搞形式、走过场、 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 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处置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停批涉及的乡镇办事处的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

 

 

 

 

 

 

 

 

附件: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对城镇空 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顺利推进,县政府决定成立鲁山县城镇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长:李会良(县长)

副组长:刘国朝. (副县长)

赵海涛(县政府党组成员)

杰(县政府党组成员)

 员:闫晓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郝富强(县财政局副局长)

徐群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长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申松阳(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国庆(县房管局局长)

刘克锋(县政府目标办主任)

闫同来(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杜秋冬(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局长)

 歌(县信访局主任科员)

张留常(县电业局局长)

李领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郭伟民(县城南新区党工委书记)

贾建宏(露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正山(琴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宗辉(鲁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文都(汇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海琴(辛集乡乡长)

贾国安(梁洼镇镇长)

邵文斌(张店乡乡长)

徐建群(董周乡乡长)

许向阳(库区乡乡长)

谷洪涛(尧山镇镇长)

袁六杰(赵村镇镇长)

李三阳(四棵树乡乡长)

李先应(下汤镇镇长)

 帅(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任长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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