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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5-0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对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鼓励非法行为主体主动纠错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严禁违法发包、出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如发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请在第一时间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人将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电话:5066390。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鲁山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山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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