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必需品超市药店农贸(批发)市场疫情管控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超市、药店、农贸(批发)市场疫情管控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人员管控措施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晨检报告制度。经营者应当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从业人员,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在医院排除新冠肺炎前不得上岗。
(二)加强对外地返平员工的排查登记。经营者要及时了解外地返平从业人员信息,督促其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工作站做好信息登记,早晚测量体温,14 天内自我隔离,避免外出。外地返平从业人员要正确对待疫情,不得隐瞒,自觉接受社区(村)工作站管理,居家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及时向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告,并到医院就诊。
(三)加强对进场顾客的管理登记工作。每个经营场所只准开设一个进出口,在进出口处设置专职检查人员,对所有进场顾客逐人测量体温,督促指导顾客规范佩戴口罩,有权拒绝未佩戴口罩人员入场,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报公安部门处理。劝阻孕妇、儿童等易感人群不要进入经营场所,建议其居家防护。药店对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等药品的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等),每日汇总后报市场监管部门,以便后续跟踪追查,确保不漏一人。
二、 加强营业场所防护管理
(一)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经营者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喷洒消毒,每日消毒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消毒记录。重点做好经营场所、办公区、货物运输车辆、电梯、卫生间、购物车、垃圾箱、扶手等消毒工作。各经营场所要去除门上的挡风棉帘,防止接触传染;要加强通风管理,关闭中央空调系统;要对垃圾运输车和手推式垃圾收集车等密闭存放、运输,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水平。
(二)实施严格的防护制度。经营者要加强防疫知识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疫情防护要求的口罩。所有从业人员应配戴防护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应尽量避免与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应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持健康证上岗。对直接入口食品、裸露的散装食品和蔬菜要进行防护或预先包装。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禁采购、经营、销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实施严格的人流控制。经营者应限制顾客入场流量,避免顾客在经营场所中聚集。对于营业面积 300 平米以下的经营场所,同时在岗从业人员不得超过 3 人,同时在场顾客不得多于10 人。如遇客流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顾客排队进场或是结账时应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提倡刷卡支付、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三、强化日常督导检查力度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生活必需品超市、药店、农贸(批发)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管控工作负总责;要做好宣传,把管控规定落实到每个超市、药店、农贸(批发)市场;要实施最严格的网格化管理,分类建档立册,实行“一案一策”,健全完善疫情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根据各自职责,持续组织对生活必需品超市、药店、农贸(批发)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开展地毯式、全覆盖、无死角的全面排查,立查立改、应改尽改。
(三)严格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紧缺商品货源,增加商品投放,优化库存储备,保障市场供应,保持物价稳定,严禁囤积居奇、随意涨价和哄抬物价,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按照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响应要求,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服务性经营场所,包括城市综合体、综合型商场、商业街区、批发市场(蔬菜、肉蛋奶市场除外)等,一律暂停营业。具体复工复产日期,以《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58 号)为准。
(二)如因疫情防控因素,各级政府确需暂停疫情严重区域个别生活必需品超市、农贸(批发)市场的,需提前制定好保供措施,确保辖区内市场供应充足稳定。
(三)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封闭管理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持续开展线上下单、送货上门服务,采取物业集中采购、居民分别取货等方式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超市可定时组织流动售卖车,到指定的小区门口进行场外售卖。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对拒不落实有关疫情管控要求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依纪追究责任。
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