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或平顶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防控方案、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相关事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国家机关、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破坏各级机关设置的检查站点、卡点、警戒带、警戒区,破坏有关疫情防控设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的;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人员,未按规定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出现疑似症状,隐瞒病情,未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构成疫情传播隐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短视频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从重处罚;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误诊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贪污、侵占、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实施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10。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