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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4月27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中心,并统一场所标识及名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按照要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完善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协调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健全完善市、县(市)、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等工作机制,落实联系服务企业责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县域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观摩机制,发现和解决影响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及时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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