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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4-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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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鲁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2023年6月)
一、起草背景
据县农业部门统计,2023年全县小麦种植面积46.5万亩,因受阴雨天气影响,预产产量15.5万吨,较往年减收7%左右。其中:萌动发芽霉变比例80%以上,约12.42万余吨。小麦质量严重下滑,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2项食品安全指标超出规定标准,小麦市场价格低于往年平均市场价格,存在种粮农民“卖粮难”、“低价粮”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麦流入市场的现象,严重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和口粮市场稳定。
为切实处置好阴雨天气受损小麦,维护群众口粮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我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管理,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稳定区域粮食市场,落实粮食安全地方党政责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粮食收购有关政策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豫粮〔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有必要出台《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中旬以来,我们对照上级文件精神,紧盯市场情况和小麦质量情况,结合我县粮食市场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了《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初稿,广泛征求了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鲁山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进行了社会公示,开展了风险评估,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及时采纳,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主要内容
《鲁山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提出了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的含义和法律政策依据,形成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调控收购资金的筹措及安全管理。指出调控收购资金由鲁山县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有指定调控收购企业承贷。明确提出调控收购贷款遵从的政策依据和使用方法。
第三部分:调控收购的启动与停止。主要由县政府根据区域粮食市场状况决定是否启动以及对哪些品种粮食启动调控收购,并明确调控计划和收购期限。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场情况,向指定收购企业下达调控收购启动停止命令。
第四部分:调控收购的组织和实施。指出指定调控收购企业要根据调控收购启动命令,严格遵照指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遵从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各项操作规范和日常储粮安全管理。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购期间做好日常督查监管,确保粮食数量质量安全和资金绝对安全。
第五部分:调控粮食销售。指出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市场调研和会商,按照“既促进市场供给、流通、稳定,又讲求经济核算”的原则,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择机销售、适时吞吐,实现调控收购的预期目的。
第六部分:财务和统计。明确提出指定调控收购企业须建立健全地方粮食调控收购会计、统计、仓储三个台账,专账记载、专人管理,定期向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七部分:监督检查。指出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对指定调控收购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调控收购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部分:罚则。明确了指定调控收购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若有违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部分:附则。指出调控周期结束,要及时做好全面总结,并提交本期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