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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办〔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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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突发事件、事故(指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以下统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内集中优势资源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并将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把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事发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本单位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和应急值班工作。突发事故发生后,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事件相关情况,争取早一分钟发现、早一分钟报告,为应对处置工作赢得时间绝不允许出现信息报送滞后于网络消息的现象。

二、加强事故归口报告统计

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相关事故实行归口报告和统计: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工、矿、商贸、危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爆炸、公共安全事故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水上营运事故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事故由住建部门负责;学校和学生事故由教育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由农机部门负责;农药等涉农事故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林业事故由林业部门负责;旅游事故由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放射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力事故由发改负责。

各部门按照规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前,政府办公室沟通确认相关信息内容,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全面。

三、及时获取和报告事故信息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科学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组织收集核实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单位、伤亡人员情况等信息,将有关情况按规定时间报告政府办公室,并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加强事故性质会商研判

(一)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事故发生地乡镇和相关部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该事故的分类和性质进行研判,牵头部门提出研判意见和调查建议,经县应急管理局审议后,政府定。

(二)对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由接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或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应急、公安和乡镇等部门对该事故的分类和性质进行会商研判,提出研判意见和调查建议,报政府定。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五、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及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上午7时30分前、下午16时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五)自然灾害类和其它事故等级的划分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接到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中心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各单位在事故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县政府办总值班室及县应急指挥中心的电话(0375-5051301、0375-5066390),按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六、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故了解不全面的,应先报已掌握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七、分类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对于上级调查处理以外的其他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分类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由政府组织应急、公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和死(伤)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协调做好善后安抚。

、事故的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召集事故单位和死(伤)者亲属就事故赔偿、补偿等事项进行调解。信访、公安、人社、民政、工会、司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协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死(伤)者户籍所在地乡镇应派员协助善后处理,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加大追责力度

为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责任的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积极主动作为,做好相关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前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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