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1〕67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1-00017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3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江河新区

为认真做好我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现将《鲁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30日


鲁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依据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质安〔2021〕207号)、《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建办〔2021〕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的

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完成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满足我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三、总体目标

(一)通过调查,形成详实准确的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重要承灾体数量、空间分布及灾害属性特征等信息,掌握重点隐患情况,查明区域抗灾、减灾能力。

(二)通过调查,客观认识当前全县承灾体脆弱性水平,建立健全全县承灾体调查成果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为防灾减灾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决策依据。

(三)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数据日常更新工作机制,制定普查与常态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

四、普查标准时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为2020年12月31日24时。

五、普查范围

鲁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对象是指标准时点在全县内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

(一)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和所有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未建成使用的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市政设施。包括指定规模以上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管网和供水厂。

1.市政道路:城市次干路(含四条车道及以上)及以上、连接重要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的道路、与公路普查道路衔接的城市道路、应急管理相关的重要道路。

2.市政桥梁: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3.供水设施:全县所有城镇的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的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调压站设施以及配水干管管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六、普查内容及方法

房屋建筑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的基本信息、建筑信息和抗震设防情况等;市政设施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的基本信息和设防信息,供水管网和供水厂的管理信息、一般性能和技术指标等。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房屋建筑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登记,市政设施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指定规模以上的每一条(座)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厂、供水管网为单位进行登记。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制定填写以下表格:

1.城镇住宅建筑普查信息采集表

2.城镇非住宅建筑普查信息采集表

3.农村住宅建筑普查信息采集表(独立住宅)

4.农村住宅建筑普查信息采集表(集合住宅)

5.农村非住宅建筑普查信息采集表

6.市政道路普查信息采集表

7.市政桥梁普查信息采集表

8.供水设施-厂站普查信息采集表

9.供水设施-管道普查信息采集表

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软件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调查表仅供工作过程中参考。其中,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的区分,原则上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按城镇房屋建筑填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按农村房屋建筑填报。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按照城镇房屋建筑填报,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表格的使用不代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

调查表及调查软件所设项目的填写,依照国务院普查办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实施。

七、调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鲁山县住建系统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日常工作。

八、责任分工

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调查工作。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的调查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全县供水设施的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选培一支调查工作队伍,完成本辖区内业资料整理、外业信息采集、调查数据汇交和数据质量审核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教体、卫生、工信、交通、公路、铁路等行业部门及其下属股室配合提供本行业领域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已有业务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外业信息采集工作。

九、工作实施

普查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住建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各乡镇(街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应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专业工作。所有调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工作开展前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的工作,要加强对具体采集人员的培训,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

充分利用当地各级主管部门已有的业务数据资料,将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随后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当场填报,最后内业整理完成。

调查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调查人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传输。在不具备实时网络传输条件的偏远地区可使用离线版软件登记信息。

调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前,应利用软件系统全面熟悉所负责调查区域的工作底图,然后进行现场调查和填报工作,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城市管理局统筹全县市政设施调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县住建局统筹全县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统筹城区四个办事处及城南特色商业区房屋建筑调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在本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对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的管控和审核,采用过程检查、交叉互检、随机抽检等措施,从源头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现场调查的基础数据要准确、完整且格式符合调查要求,每项调查工作结束转往下一项调查工作前,调查小组应进行初步调查数据完整性及合规性自查。每个调查区域结束后,再利用内业软件在电脑端进行核查。对于存疑的数据资料,应二次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调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导则,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调查产生的数据通过统一的软件系统逐级汇交,住建、城市管理、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水利、乡镇街道在线上汇交数据的同时,线下提交本级工作报告、数据质量检查报告。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审核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强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技术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十、普查调查时间要求

(一)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

2021年10月31日前,建立全县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各级组织培训,开展已有成果、基础数据的清查与整理加工。

(二)全面调查阶段

2021年10月31日,全面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

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全县调查工作和调查数据录入。

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县级调查数据质检和审核,汇总形成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并按要求向市级汇交。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和《河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灾险普发〔2020〕1号)组织开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产权人、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对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目的。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相关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广泛宣传发动

县住建、城市管理、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舆论监督,做好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支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鲁山县住建系统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

     2.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

                    3.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

                    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

 

  

附件1

 

鲁山县住建系统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

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汤  钦(副县长)

副组长:刘国政(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三伟(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贵君(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杨立新(县房管局副局长)

              周馨利(县水利局主任科员)

              孙天祥(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吕娉萍(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范小伟(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主任科员

              魏  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计生协会副会长

              阎光耀(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师  磊(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

              吴海松(尧山镇政府主任科员

              徐东培(下汤镇政府副主任科员

              杨伟帆(赵村镇政府副镇长

              张彩芳(张良镇政府副镇长

               马文正(梁洼镇政府副镇长

               江延辉(张官营镇政府副主任科员

               王建设(瓦屋镇政府人大主席

                陈  召(马楼乡政府四级主任科员)

                王元甲(磙子营乡政府副乡长

                姚顺昌(辛集乡政府副乡长

                胡胜利(瀼河乡政府主任科员

                闫春阳(熊背乡政府宣统委员

                姬中三(团城乡政府副乡长

                张武舟(董周乡政府武装部长

                武玉璞(库区乡政府武装部长

                王海洋四棵树乡政府宣统委员

                李  勇(观音寺乡政府主任科员

                李耀东(仓头乡政府武装部长

                卢文昭(背孜乡政府人大主席

                李易洲(张店乡政府纪委书记

                廉廷军(琴台街道副主任

                赵东杰(鲁阳街道副主任

                杨俊秀(汇源街道党工委委员

                郝泉水(露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田  钢(城南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崔宇琳(土门办事处副主任)

                杨炳辉(江河新区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副局长何会远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副局长李三伟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日常工作。

 

 

附件2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

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

 

调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工作底图制备、调查区域划分、基础数据内业整理、调查人员培训、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外业信息采集、数据质量自检、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数据共享、调查工作总结等12个环节。

一、制定实施方案

(一)国务院普查办统一编制《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和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配套的技术文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相关内容,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二)省级普查办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本地区地市级、县级普查任务,编制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本省普查办的统一部署,配合编制省级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以及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地市级、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编制本地区落实方案。

二、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设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软件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级进行部署,地市和县区用户基于相应的用户权限进行远程访问。软件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

1.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采集系统;

2.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质检与核查系统;

3.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国家级数据库系统;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保障软件系统在省级部署所需的硬件设施、网络资源和安全环境,确保软件系统和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正常运行。

各级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正常进行。试点阶段,软件系统由部级提供支撑,并在有条件的省份先行部署,试点市县远程访问。全面调查阶段开始前,各省(区、市)完成软件系统的省级部署,支撑地市和县区远程访问。

三、工作底图制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底图的制备。按照国务院普查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提取全国范围房屋建筑单体面矢量数据和市政设施线矢量数据,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工作底图,加载至软件系统后下发到省级。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如拟使用自有的遥感影像或矢量数据,可以在工作底图制备过程中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整合纳入统一的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制备完成并下发后,原则上不得替换。

四、调查区域划分

调查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直辖市以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作区。

五、基础数据内业整理

根据调查任务及内容需求,全面清查与梳理各相关部门现有数据资料,形成《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调查基础资料清单》。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资料、物业管理资料,以及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基础数据。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排查获取的数据,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档案资料,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和避险搬迁等各类农房改造重建等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组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内业整理汇总和分析解译,提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所需的信息,录入调查软件系统。

六、调查人员培训

通过现场集中授课、网络辅助培训、培训考核与认证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的管理人员、实施调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外业信息采集人员及其他与调查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普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内容、技术方法、流程、实施进度和成果验收等;

(二)承灾体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流程、技术方法以及成果要求;

(三)各项调查工作表的结构,指标说明和填报要求;

(四)多种数据的采集方法,空间信息制备与数据处理,软件平台的操作使用;

(五)调查工作中,各级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七、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

(一)任务交底。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应组织对具体承担外业信息采集的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明确任务目标、数据指标、质量要求、进度要求等。

(二)事先摸底。具体承担外业信息采集的人员应事先在软件系统中了解所负责地区的地域范围、对象数量和分布情况。

八、外业信息采集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外业信息采集人员现场采集信息,填入调查软件系统移动端。

九、数据质量自检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采取软件质检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级产生的调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汇交。

十、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

(一)纵向汇交。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将本级产生的和下级汇交的调查数据纵向汇交至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

(二)横向汇交。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将本级产生的和下级汇交的调查数据横向汇交至同级普查办。如按上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则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三)数据质量审核。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形成质量审核结果并向下级部门反馈。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要求下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

十一、数据共享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设立专门的数据共享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共享规则共享调查获取的数据,同时根据工作需求、按照相应的权限获取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

(一)工作总结。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编写本级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本级普查办和上级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普查办。

(二)技术总结。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技术总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全面的技术总结。


 

附件3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

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质量控制。在国务院普查办统一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负责本级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作。

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

二、质量控制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质量控制要求全体调查人员参加,贯穿于整个 调查工作全过程。

(二)可行性原则。调查质量控制从工作实际出发,根据实际工作 环境和条件,制定并执行调查质量控制的制度与程序。

三、质量控制方法

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过程,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采用工作督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数据质量审核等多种方式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应设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质量问题。

四、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实施方案制定阶段

1.检查实施方案编制进度;

2.检查实施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3.跟踪实施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二)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阶段

1.检查软件系统设计文档的标准化、实用性、先进性、可拓展 性、安全性;

2.检查软件系统的鉴定与测评情况;

3.测试软件系统部署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三)工作底图制备阶段

1.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矢量数据的平面位置、单体化程度、拓扑关系、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等质量情况,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2.形成质量检查过程中的成果内容,如质量检查记录表、质量检查评分表等。

(四)调查区域划分阶段

检查工作区划分的合理性,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

(五)基础数据内业整理阶段

1.检查基础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确保基础数据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检查基础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和格式,确保基础数据满足录入调查软件系统的条件;

3.检查基础数据的覆盖范围、坐标系、成果字段和精度,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六)调查人员培训阶段

1.检查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

2.检查普查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

(七)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阶段

1.检查外业采集任务目标、数据指标、质量要求、进度要求的合理性;

2.抽查调查人员对调查要求的理解程度和对所负责地区的地域范围、对象数量和分布情况的认知程度。

(八)外业信息采集阶段

1.检查外业人员到岗时间、调查轨迹等工作情况;

2.抽查外业采集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等质量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

3.检查在外业信息采集过程中通过交叉审核等方式同步开展质量控制情况。

(九)数据质量自检阶段

1.检查数据质量自检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检查数据质量自检覆盖面的完整性;

3.检查数据质量自检报告。

(十)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阶段

1.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下一级汇交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时,对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检查部级抽检审核业务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省级汇交数据抽检审核的履约情况。

(十一)数据共享阶段

1.依据各阶段的系统要求对数据共享系统进行测试、试用,保 证阶段成果的可用性;

2.严格依据系统设计需求,对数据共享系统功能模块进行测试,确保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阶段

1.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2.检查调查业务工作总结的技术管理、技术创新及技术应用,检查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附件4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

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审核工作,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有效汇交,根据《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与质量审核,主要任务包括逐级向上纵向汇交,逐级对下进行审核,横向汇交到同级普查办。

第三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审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强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技术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国务院普查办负责全国各行业普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地方开展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省级普查办负责本级行业部门普查数据的横向汇交和综合性审核,指导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普查办开展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省级以下普查办负责本级行业部门普查数据的横向汇交,指导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普查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工作,并加强质量审核,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指导地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指导下级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数据的汇交

第七条 数据的汇交包括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自下而上逐级纵向汇交、横向汇交同级普查办。

第八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将通过调查、共享、分析计算等方式获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以及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本级质量审核的本级采集的和下级汇交的数据向同级普查办进行横向汇交。如按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应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 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质量审核

第十条 省、自治区的县级(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本级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质量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应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依据相  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部门反馈质量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应要求下一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各级质量审核应形成完整的质量审核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时一并上交。

数据质量审核采取分级抽检的方法,抽检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自治区对地市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各地市调查总量的0.3%,地(市)对县(区)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各县(区)调查总量的0.4%。直辖市对区级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区级调查总量的0.3%,直辖市的区只做区级自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省级汇交数据进 行外业实地抽检审核。

抽检审核结果应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如果个别调查区域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该地区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第二次抽样调查,直至比对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各级数据质量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必须选择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房屋鉴定相应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机构,并应符合回避原则,同一个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县(区) 的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业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分别接受国务院普查办、省级普查办对横向汇交数据的综合性审查,并 根据综合性审核形成的质量审核报告对数据进行修改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所用的软件,应使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开发的软件系统。

第十四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汇交的成果数据,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工作底图基础上进行汇交,质量审核的几何基础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众版(“天地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