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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5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7〕141号)精神,经依法依规审核确认,决定取消县政府部门证明2项、保留14项。现将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经县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保留事项为准,不得擅自新增或减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利用现有证明材料替代各类证明。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材料、出具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

(二)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证明事项取消的,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方便群众办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版,积极探索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确需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违规转嫁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县纪委监委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文件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鲁山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20615

 


附件1

 

鲁山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证明用途

备注

1

公安局

诊断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104号)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


2

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第104号令)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


 

 

附件2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

档案局

国内组织和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河南省档案馆阅览须知》第四条:“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须持有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查阅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需要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国内组织和中国公民

查询利用县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2


外国公民和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三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家档案局、河南省档案局

外国组织或个人查询利用县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的档案


3

教育体育局

医院诊断证明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

办理中招体育
免考申请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4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权利人身份、房屋自然状况变更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2012-06-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4.3.3:“查验申请主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2.申请人(代理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一致。”、4.3.5“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3.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4.4.2“一致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3.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B.0.11:“房地产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2.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3 .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4.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5.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6.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有权开具的单位

各类房屋交易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5

公安局

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申办出入境证件


6

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助产机构或县级
管理机构

出生申报户口、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7

民族变更更正
批准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民族事
务管理委员会

非公安机关录入错误的民族成份变更


8

变更姓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一、变更姓名(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

变更姓名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9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疾病防控中心、医院

办理机动车
驾驶证


10

因自然灾害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八款第一项: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街道、乡镇、政府部门

机动车业务


11

民政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
结婚登记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2


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申请单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制或者摘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利用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一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需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单位

证明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申请方的单位、事由、用途。


鲁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县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3

民政局

死亡证明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二项:“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办理尸体火化手续;丧偶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14

父母死亡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公安、法院部门

收养子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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