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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豫政〔201744号)以及《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布局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城镇新区规划和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业主单位未报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者报送未通过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禁新增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采地下水;其他地区需要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等特殊需求外,其他一律禁止开采。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按照批准要求委托具有营业执照及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凿井施工,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监测、勘探、试验等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于凿井施工前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取用地表水、再生水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

三、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全县水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采总量不得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水资源“四个一”管理制度,即一证(取水许可证)、一表(计量设施)、一牌(自备水源井牌号)、一卡(档案管理卡),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必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行,每周应对取水设施及取水管道进行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建立健全取水设施运行原始台账;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县水利部门,并修复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对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自备井一律关闭,转换为公共供水水源。拒不关闭自备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下列水井,经水利局备案,纳入正常管理,可不予关闭:
1.地下水观测井;

2.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备用井;

3.城市消防用井;
4.地暖空调服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用井;

5.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生产自备井(有证明)

四、强化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按照豫政〔2017〕44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缴纳、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县税务局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税,坚决遏制偷税、漏税行为。县水利局以用水计划和实际用水量为依据,分水源性质对取用水单位用水进行核定。各取用水单位都要实行计量征缴水资源税,无计量设施取水的,将根据河南省用水定额核定其取水量,从其开始取水之日起征收水资源税,并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取用水单位拒绝提供用水定额核算数据的,可以按照出水口管径及相应的额定流量标准核定。

    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及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或者特种行业取用水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水利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县水利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并兼顾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和用水需求,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六、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县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住建、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取水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无证取水、违法凿井、不安装计量设施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等行为。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凿井施工单位承担。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寻衅滋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坚决予以打击。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水法规,及时曝光典型水事违法案件。同时,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检举举报。

七、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

县政府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各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区、城南特色商业区是水资源属地管理的监督主体,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辖区内非法开采水资源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水行政执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县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水资源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对违反水法规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执法不严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并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2011〕45号)同时作废。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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