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发改〔2021〕100号
- 索引号
- lsx23/2021-0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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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局委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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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鲁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山县城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鲁山县税务局、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收费(价格)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梳理《鲁山县物价局 鲁山县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鲁价〔2006〕42号)文件纳入清理范围。为继续保持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序运转,有效提升城市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鲁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继续参照《鲁山县物价局 鲁山县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鲁价〔2006〕42号)文件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豫税发〔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经鲁山县政府研究,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市常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3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
(二)国家机关、驻鲁单位(含驻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
(三)生产企业按人计收,每人每月0.5元;
(四)商场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1元;
(五)超市及其他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2 元;
(六)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2元;
(七)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以煤炭为燃料的每平方米每月2元,以其他物品为燃料的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八)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九)影剧院、体育场、俱乐部按座位计收,每座每月0.1元;
(十)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十一)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天1-2元;
(十二)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
(十三)停车场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1元;
(十四)洗车业按泵计收,每泵每天2元;
(十五)固定摊点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月15元;
(十六)流动摊点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天1元;
(十七)早夜市摊点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月20元;
(十八)长途客车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0.5元;
(十九)货车按吨位计收,每吨位每月2元;
(二十)城市公交车按辆计收,每辆每月5元;
(二十一)金融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
(二十二)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其中清运费每吨15元,处理费每吨5元。
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鲁山县物价局 鲁山县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鲁价〔2006〕42号)同时废止。
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鲁山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