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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鲁山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鲁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33日至331

联系电话:0375-7172563

邮寄地址:鲁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7300

 

 

                                 2023年3月3日

 

 

鲁山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数量服从质量、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县联席会议根据上一年度各乡(镇、办事处)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依法登记经营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4.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5.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产品交易活动,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在3个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种类齐全农机具5台以上,流转、托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用水合作组织灌溉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与加工,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风清明,在当地影响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倾斜。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畜牧兽医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以所在乡(镇、办事处)文件向县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根据各乡(镇、办事处)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评定的推荐意见,对县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名单和审查意见。

(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县联席会议审定。

(三)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五)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第九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县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县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

(二)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3月底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材料包括:县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对所辖区域县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由县联席会议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社监测及申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乡(镇、办事处)申报数量。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县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重新确认其县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直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创建或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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