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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次数:

4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委召开我县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回应社会关切,杜绝水电气暖行业及房地产行业乱收费。全县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30多家企业参加会议。 

会上,县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传达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县市场监管局向现场30多家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了《关于规范水电气暖行业价格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要求相关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规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收费公示,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水电气暖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12315举报投诉平台24小时畅通,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附件: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水电气暖行业价格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水电气暖行业价格收费政策

提醒告诫书

 

各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日中央新闻媒体曝光某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供气供暖开口费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规范我县水电气暖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的有关规定,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合同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收费原则,严禁违法强制收取任何代收费用,要主动加强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沟通与协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为共建和谐小区创造条件。

三、严禁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不按承诺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做好价格与收费公示,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

五、严禁收取国务院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

各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此提醒、告诫书后,要进行认真自查与整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若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将依法从重查处。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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