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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4197
信件名称: 4月份恢复执行案件到现在也没有回复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3-10-26
信件内容: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曹枝,女,汉族,1951年4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鲁山县磙子营乡小杜庄村新兴庄组6号院107号,身份证 号码410423195104241526。 被申请人:李央,又名李殿志,男,汉 族,1949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牛马庄村 。 李忠信,男,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滚子营乡三官庙村一组。 被告周花拢(系李忠信之妻),女,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恢复执行(2002)粤 0306 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列上生效的执 行依据)。 事实与理由: (2002)鲁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王听,男,生于1951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良镇张南村。 被告李央,又名李殿志,男,生于1949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牛马庄村。 被告李忠信,男,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滚子营乡三官庙村一组。 被告周花拢(系李忠信之妻),女,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欠款 原告王听已经过世现有其(妻子)诉称,2000年12月29日,经被告李忠信、周花拢介绍,我借给被告李央现金5500元,双方签订了还款保证书,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该款到期后,我多次找三被告讨要该款未果,现请求被告清偿欠款5500元及1320元的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央辩称,原告存入三官庙基金会5500元存款取不出来,我给朋友贷了--笔款,归还了一部分,后经中间人说合,我们双方与基金会转了账,写出了还款计划当时转账时言明不让我支付利息,如果让我出利息,应该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支付。 被告李忠信、周花扰同意被告李央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听在滚子营乡三官庙村基金会有存款5500元,多次支取不能。被告李央在此基金会为朋友帮忙贷的有款,支付了一部分,还留有一部分没有清偿,后经中人及被告李忠信、周花拢从中说合并担保于2000年12月29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该款的利息。后该款逾期,原告多次往返追要,被告不能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央欠原告款共计6500元(含利息1000元)以及原告所花路费及其他费用270元,共计6770元,被告李央定于2002年3月31日前清偿1000元;下余部分2002年6月8日前全部清偿。 二、被告李忠信、周花拢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230元,被告李央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经济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02)粤 0306 民初字35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02)粤 0306 执502号,经贵院本次执行,申请人领取1000元执行款,后因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现经申请人了解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依法执行并供申请人领取的执行 款,因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恢复执行本案,请予准许。 此致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4 月 7日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10-27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你反映的事情超出热线受理范围。建议反映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