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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2887
信件名称: 鲁山县农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2022第003号案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3-06-13
信件内容: 鲁山县农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2022第003号案,首席仲裁员李三东、仲裁员贾亚鹏、韩明祥:请问这个案件是否依法尽职办理, 审清楚、问明白了。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6-25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一、 反映问题:鲁山县农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2022第003号案,首席仲裁员李××、仲裁员贾××、韩××:请问这个案件是否依法尽职办理、审清楚、问明白了。 二、调查内容:经鲁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2022年5月19日,陈××委托其儿媳刘××向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归属仲裁申请。 鲁山县仲裁办审查后,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理条件,同意立案。并于2022年5月19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委托书》送达申请人陈××的代理人刘××。2022年5月24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委托书》送达被申请人杨××(反映人之父)。因被申请人肖××家中无人,于2022年6月7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委托书》以微信形式送达被申请人肖××。 2022年6月23日,仲裁办将《开庭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代理人刘××、被申请人杨××,以微信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肖××,肖××表示不参加开庭。《开庭通知书》明确该案由李××(法律工作者)、贾××、韩××组成仲裁庭,书记员黄×。李××担任首席仲裁员。 2022年6月29日9:00,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首席仲裁员首先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2022年7月12日,仲裁庭根据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记录,经仲裁庭成员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十四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河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依法作出(鲁农仲案〔2022〕第003号)裁决书。 2022年7月13日,仲裁办工作人员将《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鲁农仲案〔2022〕第003号)当面送达被申请人杨××的代理人杨××(反映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杨××(反映人)拒绝签字,送达人员拍照留取证据;《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2年7月20日送达申请人陈××的代理人刘××;2022年8月2日送达被申请人肖××(微信形式)。 2022年7月20日,杨××(反映人)对鲁农仲案〔202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有关问题提出质疑,鲁山县仲裁办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明确告知该仲裁不是最终结果,“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阅《河南省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卷宗》(鲁农仲裁〔2022〕第003号)案件卷宗,该案件仲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案裁决书(鲁农仲裁〔2022〕第0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处理意见:依据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情况,鲁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该案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仲裁,该案在仲裁过程中,审明白了,问清楚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鲁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鲁农仲裁〔2022〕第003号)裁决书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该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裁决书(鲁农仲裁〔2022〕第0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任单位:鲁山县农业农村局0375-5032374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