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领导信箱

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0219
信件名称: 鲁山盐业大厦小区办证问题及不动产登记局不作为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2-09-22
信件内容: 盐业大厦小区是早前老旧小区,当时办证未通知到位,有四五十户业主均为办证,后房管局改制为不动产,老旧小区当年根本没有现在要求的五证,以现在要求办证手续不全,17年至今多次拒绝业主办证的要求。但小区部分业主办理过房产证的二手房交易过户均正常进行。房屋早前已经测绘,但却办不出证。 9月11日在政府网站平台,互动交流板块留言,咨询鲁山盐业大厦未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希望职能部门酌情考虑,结合情况特事特办,保障群众利益。9月13日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与我取得电话联系,并加上微信让我发送资料,说需要领导内部讨论,切实考虑,决定处理办法。9月22日,经过九天,共六个工作日,没有等到任何回复,在微信上询问此前与我联系的工作人员,发现微信已被删除。此前信件并未公开,查询还显示办理中,我想请问人民政府,这是职能部门,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态度?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是这样表现的??人民群众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政府平台沟通交流意义何在??政府公信力何在???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9-26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调查:在原盐业大厦院内,郜×福通过政府出让获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号:鲁国用(2007)字第220131号,在该地块开发建设并通过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鲁阳字第00016070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已经和反映人电话沟通,反映人目前只提供简易买卖合同,不能提供网签备案买卖合同与完税凭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反映人需提供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后,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责任单位:鲁山县自然资源局 0375-337603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