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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35537
信件名称: 我投诉鲁山县鸣远商贸行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辣条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2-06-07
信件内容: 今年4月21日我通过拼多多平台在鲁山县鸣远商贸行买了两袋辣条吃,4月28号我收到的快递,打开后就发现其中有一包胀气了,之前看新闻上挺多辣条出问题的,就上网查了查这个辣条,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个辣条配料表中标示有脱氢乙酸钠,是国家命令禁止添加在辣条里的添加剂。上网查询得知,早在2015年5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的《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将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调味面制品不能使用脱氢乙酸钠的规定。该辣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有相应的处罚依据。鲁山县鸣远商贸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辣条,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举报有理有据,我的诉求是:1.依法立案处罚商家。2.商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辣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给我退赔。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6-13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接到关于举报鲁山县鸣远商贸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件后,鲁山县市场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诉求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映问题 反映人今年4月21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鲁山县鸣远商贸行购入两袋辣条,并于4月28日收到快递,就鲁山县鸣远商贸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投诉。主要有以下诉求:1、依法立案处罚商家。2、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款项退赔。 二、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反映人提出的上述问题,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经查,鲁山县鸣远商贸行经营的“龙祥爆辣素肠(油炸面筋制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件已立案,正在调查取证阶段。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鲁山县市场监管局将密切关注辖区食品安全情况,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严惩重罚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筑维护食品安全的坚强防线。 五、报送人 责任人:张正山 鲁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承办人:魏春平 鲁山县市场监管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局长 电话:138375601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