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 35537 |
信件名称: | 我投诉鲁山县鸣远商贸行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辣条 |
信件分类: | 求决 |
提交时间: | 2022-06-07 |
信件内容: | 今年4月21日我通过拼多多平台在鲁山县鸣远商贸行买了两袋辣条吃,4月28号我收到的快递,打开后就发现其中有一包胀气了,之前看新闻上挺多辣条出问题的,就上网查了查这个辣条,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个辣条配料表中标示有脱氢乙酸钠,是国家命令禁止添加在辣条里的添加剂。上网查询得知,早在2015年5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的《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将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调味面制品不能使用脱氢乙酸钠的规定。该辣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有相应的处罚依据。鲁山县鸣远商贸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辣条,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举报有理有据,我的诉求是:1.依法立案处罚商家。2.商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辣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给我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