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意见》(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鲁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nls.gov.cn)。
2.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3.到线下受理点——鲁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查阅;地址:鲁山县花园路与鲁平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联系电话:0375-7172768(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5-5051301
通讯地址:鲁山县老城大街123号
邮政编码:4673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鲁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鲁山县人民政府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上平台。通过鲁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鲁山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鲁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电子信箱 | 传真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的编号_ | ||||||||||||
所需信息的用途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