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鲁山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14、15、16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1.鲁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nls.gov.cn);
2.政府信息现场查阅点——鲁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查阅;地址:鲁山县花园路与鲁平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联系电话:0375-7172768(工作日)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1.机构名称: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2.办公地址:鲁山县老城大街123号;
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4.联系方式:电话:0375-5052596;邮编:467300;电子邮箱:lsdzzw@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根据《条例》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联系电话:0375-5052596;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老城大街123号政务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4673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鲁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鲁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老城大街123号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375-5052596。
4.网页申请。请登录鲁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四)申请答复:
1.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需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2.答复说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事宜: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注意事项:
1.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